汽车信贷消费市场调查汇报材料(精选5篇)
第一篇:汽车信贷消费市场调查汇报材料
汽车信贷消费市场调查汇报材料
汽车信贷消费市场调查汇报材料
近期,我国轿车消费正在不断升温,国内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相应的汽车贷款业务。那么,消费者是否愿意贷款买车?什么样的贷款是他们能够接受的?近日,上海一调查公司就汽车贷款的一些相关问题,对消费者进行了调查。
1汽车消费潜力巨大
调查显示,有%的消费者计划在未来5年内购买小汽车,而没有购买计划的人占%。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存折里的钱越来越多,居民的衣食住行各项消费都在向高层次转移,私人轿车作为享受型的交通工具,已经越来越成为更多人的梦想。
如今,国内几大汽车生产厂商产品不断升级换代,不少品种和型号的车已经与国际同步,同时,成本不断下降直接导致销售价格降低,以前普通百姓不敢问津的价格逐步走低,个人购车欲望正在强化,未来5年将是我国家庭轿车普及化加速的几年。
2贷款购车分歧较大
调查数据显示,对于贷款购车消费,%的消费者表示接受,%的消费者表示反对,表示不一定的占%。
进一步调查发现,表示接受贷款购车方式的消费者认为,贷款可以周转资金和提前消费,两者各占%和%;在反对贷款购车的人中,有%的人表示等有钱后再买,%的人表示贷款买车不合算;另有%的人认为贷款的钱可能不安全。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消费者对贷款购车的分歧较大,这一在国外非常盛行的消费方式和理念,在国人眼里还颇受争议。这除了和中国传统消费观念有一定冲突外,也和个人经济收入情况、消
费者对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预期、消费信贷本身的操作等有着密切关系。
有超前消费意识的受访者往往具有如下特征:年纪较轻,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较高。他们认为,与其若干年后赚足了购车的钱,不如现在花明天的钱,提前享受。反对者则认为,消费应量入为出,安分守己.相对于赞成者,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较低,工作稳定性较差。
3贷款期限4至5年最受欢迎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消费者对贷款期限的选择因个人情况差异而不同。一般情况下,收入高、偿还能力强的消费者倾向于较短期限,收入较低、偿还能力较弱的倾向于较长期限。但也有例外,一些投资意识较强的消费者,尽管有购车能力,也会贷款且选择较长的期限,而把自己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上,做到理财和享受两不误。
4贷款期望额度较高
调查数据显示,对于贷款金额,消费者的期望在4万至10万元之间。其中,10万元及以上的比例稍高,为%;其次为6万至7万元,占%;4万至5万元占%;8万至9万元占%;3万元以下比例较低,为%。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消费者对贷款倾向于较高金额,结合目前轿车市场的车价,经济型为10万元,中高档在20万至30万元。因此,较低的贷款额度满足不了消费者购车时的支付,反过来,如果消费者的购车资金缺口较小,往往也不会通过贷款方式解决。
贷款期望金额也折射出消费者购车的心理价位应该在10万元左右,低档轿车尽管价格具有优势,但其质量性能和外观不为大多数人看好,而十余万元的中档经济型轿车的综合竞争力最强,受欢迎程度相对较高。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调查人员指出,目前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服务机构还不多,品种形式较单调,尚不能满足消费大众的各级需求,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力求形式的灵活、多样,真正把方便和实惠带给消费者。
第二篇:汽车信贷管理办法
汽车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汽车车架号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
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