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动机损坏原因鉴定
邵某系涉案奔驰小型轿车所有人,该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某天车辆在行驶途中底盘与路面发生刮蹭继而抛锚。财险公司指派救援车辆,将邵某的奔驰轿车拖至某4S汽车抛锚店维修。维修完毕,车辆被提走途中再次抛锚。经检修发现,车辆发动机损坏。
邵某就此对车辆之前的维修产生质疑,向财险公司以及维修4S店要求赔偿,但该两家公司相互推诿。邵某无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案涉车辆毁损及贬值损失合计2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特委托华碧对车辆进行鉴定。
作为全国首个产品质量鉴定团体标准《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的制定者,华碧出具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发动机在前一次事故中由于油底壳出现较大破损,机油过快泄漏导致润滑不充分造成发动机运动零部件存在一定程度的损伤,在后续的高速行驶中损伤继续扩大,最终发动机损坏。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邵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在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双方建立了保险
合同关系并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坏,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的车辆维修费用。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车辆此次维修系因前次事故受损遗留问题所导致,亦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财险公司辩解4S店对案涉车辆的维修存在“误诊”、对发动机的损坏有过错,其可另案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某保险金18万元;二、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