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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hk2009-1-6 12:57:02
06江苏省施工图审查纲要
(一)消防标准(共19条)
1、GBJ16-87 第8.7.1B 条中,(原条文为:第8.7.1B 条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300m 如何控制,是指单层300m ,还是几层总的面积控制在300m ?
答:是指总建筑面积之和。
2、高层旅馆如有中空调,是否一定要按高级旅馆即一类建筑来设计消防?
答:高级旅馆的定义见GB50045-95第  2.0.10条规定。(原条文: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一般地说,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旅馆是带星级的,属高级旅馆,所以应按一类建筑设计消防。
3、某住宅,一层自行车库(高度  2.2m)二——十层住宅,十一层为阁楼,檐口高度小于32m,是套用《建规》还是《高规》?
答:参照最近《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过2.20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 层计,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4、上述住宅如果套用《建规》从两路不同市政管网(环状)接入消防给水,水量满足要求,可否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答:如水量和水压满足要求,可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5、一幢二单元的建筑,一单元为11 层,另一单元为7 层,按规范11 层单元应设消火栓,那7层单元是否要设消火栓系统,若不设,二单元之间建筑防火如何处理?
答:按《高规》GB50045-95第  4.2.1条规定,(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上述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两个单元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若7层单元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两个单元之间建筑防火间距和构造须符合苏公消[2004]17 号文中第9 条的规定。(规定原条文: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6、十一层单元式小高层住宅,底层为商业网点(面积大于300m )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设计?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规定原条文: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 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
datanghk2009-1-6 12:58:04
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7、按GB50045-95(2001 年版)第7.6.9 条(原条文:7.6.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6-87(2001年版)第8.7.7条(原条文:第8.7.7条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40-90(1997 年版)第1.0.3 条(原条文:第  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规定要求,应设置灭火器的建筑而设计,可否判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答:灭火器设计由哪个专业设计,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建筑专业设计,有的由给排水专业设计。送审的图中无此设计或无说明的,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作为缺项问题提出。
8、对于一层店面房、二层以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多层店面房的多层建筑,如何定室内消防水量?
答:此类建筑应首先确定楼房性质(商住、商业网点、综合楼),再根据《建规》的第8.4.1条,第8.5.2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9、临街成排的店面房商业建筑,一般均为底层店面,二层生活用房,每间面积不大,按规范总建筑体量大于5000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消防主管部门有时要求该类商铺增设喷淋系统或简易喷淋,依据是:04年5月8日印发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审图时对喷淋系统设置与否怎样掌握?
答:"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一文未发至设计单。送审的设计如符合《建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时可不作为违规。
10、地下车库16000m ,上有六个11 层住宅。按照规范:地下车库需要设喷淋系统(30L/S),住宅和地下车库又需要设消火栓系统。《高规》并没有说明水箱的计算方法,只规定各类建筑水箱不能小于的数值,这类建筑到底属于哪类住宅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箱又如何计算呢?
答:本工程地下部分为汽车停车库,地上部分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其消防水箱容积应取其二者的较大;消火栓消防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享的消防水箱,应按GB50084-2001第10.3.1 条规定执行。(原条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1、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是按《建规》表8.2.1 还是按表8.2.2-2执行,适用条件有何不同?如何理解第8.2.1条注?
答: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按《建规》第8.2.1 条表8.2.1 执行;多层居住小区含有公建时按《建规》第8.2.1 条表8.2.1 和第8.2.2 条表8.2.2-2中的较大执行。
12、按GBJ16-87 第8.4.1 条教学楼体积>10000m 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而第8.5.2 条教学楼体积5000——10000m 应设5L/S的室内消防给水,是否矛盾?
答:二者并无矛盾,《建规》第8.4.1 条规定教学楼体积过10000m 应设消防给水是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体积<10000m 的教学楼,可不设消防给水。
datanghk2009-1-6 12:58:24
13、GBJ16-87 的8.3.3 条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消防水量之和超过25L/S 应设消防水池,而条文说明中室内外消防水量超过20L/S,应设消防水池,小于20L/S不设。二者不统一,等于20L/S时设不设?
答:以条文为准。
14、某单位厂房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设计中只有一条进水管,而又没有消防水池,应判定违反强条。但该设计在说明中注明:该厂房附近有一条常年有水的天然管道,能否替代消防水池,不定为违反强条?
答:图纸深度不够。如设计文件中有河道枯水期最低水和消防车取水的条件的可靠性说明且符合《建规》第8.1.1条的要求时可不判其违反强条。
15、GBJ16-87 第8.3.4 条,消防水池的容量是否可按《高规》的方法处理;四-六层民用建筑一般市政水压不能满足常高压的要求,是否均要设水池泵房?
答:《建规》GBJ16-87第8.3.4条和《高规》GBJ50045-95第7.3.3条对于消防水池的容
量计算原则相同。
多层民用建筑是否应设消防水池。泵房各地做法不一。这其中包含有建筑周围市政自来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可靠性,建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一般对体量较大、标准高、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如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对于单栋多层住宅(非小区成片)一般采取设屋顶重力水箱以满足10分钟消防初期火灾的流量的方式;对于单栋、体量小的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教学楼、办公楼,在取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可采取不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在屋顶设重力水箱加可以直接启动增压泵的消火栓系统(按《建规》GBJ16-87第8.6.2条第九款)。
16、某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在地下室设消防水池,贮存了3.00h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1.00h 自喷消防用水量,设置了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井(平面尺寸1m×1m),连接消防水池和取水井的管径为D
N300,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5m。设计审查时,乍看符合规范要求,但仔细考虑其取水井的数量不能满足救火时消防车停放布置的要求,而消防水池与取水井间DN300 的连通管,也不能通过全部消防流量,最后审查意见为不符合GB50045-95第7.3.4条的要求,对此某设计单位持保留意见,帮助释疑。
答:DN300 消防水池取水管是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的,1m×1m 取水井也能满足  1 部消防车3min取水要求的。因此,该设计是可行的,当然,若能增加一个取水井和1根取水管就更好了。
17、某一单体,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水量:10L/S,室外30L/S,如果采用消防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那消防水池容量应该如何计算(火灾持续时间按2小时计算)?答:消防水池容积应按火灾持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但满足《建规》第8.3.4 条条文说明中的确保连续送水条件,在火灾情况下能连续补水时可减去补充水量。如该建筑有二路市政给水管进水且水量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可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18、某轻钢结构厂房,无法设置消防水箱,气压罐按10 分钟消防水量计算容积太大(当自喷系统为严重危险级时),能否减量?
答:按规范要求执行。
19、一幢建筑物内分为生活区与生产区,生活区与生产区分为二个防火区,生产区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生活区是否可以补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一幢建筑物内分为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的防火墙、隔墙符合《高规》或《建规》的规定,生活区按规范也不需要设自喷系统的,可以不设。
(二)消火栓、接合器(共13条)
1、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这一条在《建规》中属于强制性条文,但在《高规》中却又不算强制性条文,如何对待?
答: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执行。
2、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在《建规》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不能计入消火栓总数内(即不能作为普通消火栓用)。在《高规》中提及能否计入总数。而在《技术措施》内又明确可以
计入总数内,应执行哪一条?
答:经请示《高规》管理组,不能计入总数。
3、设置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使用时将影响疏散门的密闭,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合理?
答:消火栓不应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也不应设置在有走道的封闭楼梯内。
4、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无消火栓保护,能否按GB50045-95 第7.4.6 条,无可燃物的设备房执行?
答: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不能等同于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所以仍需消火栓保护。
5、单元式高层住宅的消火栓及消防主管设置问题是否按省消防局17 号文件执行(此文件在其它省内不通行)?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 层的小高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为二或三,按GB50045-95 中7.4.2 条可设一条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但是审查中发现有的工程设两条竖管,每层布置两个单阀单出口消火栓,还有的是在管道井内设两条竖管,两条竖管分别接出消火栓放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这种设两条竖管是否有必要?
答:在设置2 根消防竖管没有困难的地方,设置  2 根消防竖管各接一个单出口消火栓的设计,对扑救火灾是有利的。
7、民用建筑的商业网点采用双阀双栓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不能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来满足规范关于两股水柱到达的要求。
8、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是商店,有小间隔断,而商店部分的总体积已超过5000m,按GBJ16-87(2001版)的有关条文规定,应设室内消火栓。如不设,应是违反强条,但如何保证有2 支水墙同时到达一个着火点呢?是不是每间要设两个消火栓?在审图中又发现:对于小间隔断的商店,有的设计人员不设消火栓,而每间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这是否可行?
答:应保证有2支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可采取至少在每一间的底层设一个消火栓的布置方式。同时须计算该消火栓及邻近一间的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到达商店的任何部(小商店若有带内楼梯的二层楼,应计算到二楼的任何部)。底层设一个消火栓不能上述满足要求时,有内楼梯的二层建筑可以上、下楼各设1 个单出口消火栓。
根据目前消防规范,消防水喉不能取代消火栓。
9、《施工验收规范》4.3.1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而《建规》第8.6.2 条第八款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该两条文如何执行?
答:执行《建规》第8.6.2条。
10、《建规》GBJ16-87(2001 版)第7.1.4 条: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消火栓箱能否在防火墙上暗装?
答:消火栓箱一般不宜在防火墙上暗装。如需要开墙洞而消弱防火墙的防火能力时,箱体背板要按防火墙耐火等级进行防火处理。
11、消火栓系统检修阀如按GB50045-95 第7.4.1 条和第7.4.4 条条文说明图式的要求布置,阀门太多,如何设置?
答:阀门布置数量过多对安全度不一定有利,可以按规范条文中要求的设置原则进行设置。
12、有多个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40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个数如何考虑?当室内消防水量大于室外消防水量时,与水泵接合器有关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数量如何定?
答:室外消火栓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一般宜尽可能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水泵接合器15-40m 的范围内,同时还要满足室外消火栓的间距要求,但不一定要求一一对应。
汽车论坛之家火场扑救时消防车可以从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接入水泵接合器。
13、变电房(站)、配电房、自备发电机房是否要消火栓保护?
答: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变电房(站)、配电房,除在机房内配置灭火器外,仍应有两股水柱消火栓保护。高层建筑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除按规范
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应有两股水柱消火栓保护。高层建筑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的工艺设计有严格的防火规定。
设置消火栓除了对无油电气设备在切除电源后可直接灭火外,是用来对建筑物进行保护。(三)汽车库(共6条)
1、住宅技术层设置了汽车库是否要考虑消防?
答:应考虑消防。
2、多层住宅底层为一间一间的私家汽车库。住宅层和汽车库是否都需要设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要保证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上层住宅是否可以用消防软管代替消防箱(因为多层住宅的公共空间较小)?
答:存车大于5 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可采用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车库旁(车库外墙挂设水龙带、水的箱体)或在车库外墙设室内消火栓箱并与室外给水管连接的设计方式(接口起端应设管道侧流防止器),其消防用水量和充实水柱数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8条执行。存车小于5辆的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根据目前规范,上层住宅不可以用消防软管代替消防箱。
3、小区地下室或中心广场下的汽车库,设消火栓系统时,在水泵房内能否只设消火栓主泵两台(一用一备),不需另设屋顶10 分钟的消防稳压水箱,消火栓系统的稳压就用市政管网的压力(一般都在0.35MPa 以上)和流量,只是在接入旧管上加上倒流防止器,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答:地下汽车库如有小区环状给水管进水,且水量水压均能满足,此设计应认为符合要求。
4、半地下室汽车库是否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地下非机动车车库停放摩托车时,按何标准执行?
答:宜设自喷系统,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不低于中危险I级。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第7.3.1 条,是否可不设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答:审图时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由设计人员和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掌握。
(四)自喷系统(共20条)
1、《高规》第7.6.2.5 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还是仅底层电梯设自喷灭火系统,喷头怎么布置?
答: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可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
2、18 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部分(走道、电梯前室等)是否要设计喷淋系统?答:GB50045-95第7.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原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第7.6.2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一类高层应在办公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有些酒店式公寓其性质与功能与普通住宅相差多少,尚无明确定义。因此酒店式公寓是否要按办公建筑设置喷淋?
答:目前酒店式公寓的定义和性质不太明确,可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