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房车内饰改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XX办发(2014)3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XX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XX)XX号)、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XX发(20XX)XX号)等文件精神,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
劳斯莱斯怎么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及产品基本要求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注册或委托经营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和生产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承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原则上在本市设有2家以上布置
在合理服务区域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充电设施,并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
(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原则上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实时监控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对所售车辆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测,企业数据滚动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五)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六)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担或委托相关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
(八)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服务场所向社会明∕J∖。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生产企业生产,且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
录》;
(二)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标准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GB/T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公交车应满足《公交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乘用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
(四)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XX)XX号)中《充电设施标准目录》的15条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二)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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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不低于1年以上的质保。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原则上IOOO万元以上;
(二)具备同类或相似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
记录;
(≡)最近三年没有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
第三章企业、产品确认和补助审定
艾酷导航仪第八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施
产品均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方能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对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补助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各项相关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潍坊市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交材料由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后,转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由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分类核实新能源汽车车辆价格,提出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建议。财政、经信、科技、发改等部门对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核实的车辆价格和提出的补助标准建议提出意见,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内完成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安装后,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所在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组织审核,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
公室组织复审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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