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了理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事故,教育惩处事故责任者,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
职能职责
3.1 安环办负责牵头处理厂房内、试车道及生产区域内交通事故, 相关部门配合。
3.2 保卫部负责牵头处理中央大道、涉外及外来车辆发生的事故,相关部门配合。
3.3 生产部、监察科、质量部或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车辆损失费用评估,采用回避制度。
3.4 资源部、财务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扣款,并开据配件销售通知单。
内容
4.1  事故分级
4.1.1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元以下的事故为:轻微事故。
4.1.2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元至1000元的事故为:一级事故。
4.1.3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1000元至2000元的事故为:二级事故。
4.1.4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至5000元的事故为:三级事故。
4.1.5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5000元至10000元的事故为:四级事故。
4.1.6 厂内交通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为:五级事故。
4.2  管理规定
4.2.1 发生厂内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部门当班领导,当事人或部门领导按照事故管辖报告给安环办、保卫部、质量部、技术部、监察科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后方可移动车辆(若有人员受伤,因抢救伤员移动的除外,但必须做好车辆位置标记)。
4.2.2 厂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安环办保卫部。
4.2.3 造成人员伤亡(涉外人员受伤)的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4.2.4 书面报告当事人或责任部门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呈报事故经过给安环办。
4.2.5 事故损失由生产部与质量部或技术部、监察科确认后,生产部将材料损失工时费汇总损失清单报财务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报安环办(成本价)。
4.2.6 安环办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事故处理通报,送领导审批后通报。
4.2.7 事故车辆交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并开具派工单由总装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计入事故损失费用。
4.2.8 维修部门应严格按照派工单所列日期及维修内容进行维修。若有增项必须由质量、技术、安环及生产部、监察科确认,否则增项维修费用不予结算。
4.2.9 事故车辆维修完毕后,由生产部牵头组织对车辆进行鉴定,质量部、技术部、监察科、安环办参加确认车辆修复情况并填写《事故车辆修复评估单》由质量副总签字确认后,
可作为商品车的核检合格后进入商品车流程,不能作为商品车的进入非商品车管理流程。
4.3  事故处理
4.3.1 经公司安排进行正常的高速试车,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无违章事故,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失20%,事故部门承担损失30%,公司承担损失50%
4.3.2 发生1000元以下厂内交通事故,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处理,损失费用由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自行承担,处理结果7个工作日内报安环办备案。
4.3.3 未按公司或车间规定私自开车;违反交通驾驶禁令、违章、违规驾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定避让、无准驾证驾车、超速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事故责任人除承担事故全部损失,1000/次。
4.3.4若发生厂内交通事故查不到责任人,事故车辆损失由车辆保管部门承担
4.3.5发生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取消驾车人厂内准驾资格,扣证三个月后重新考核确认。
4.3.6 对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未保护好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证据的,事故损失由责任部门承担,扣事故部门月绩效分2分,当班领导处罚500元。
4.3.7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失费用,事故部门和当班干部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事故损失费。
4.3.8相应处罚
一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100元,当班科长50元;
二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200元,当班科长100元;
三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300元,当班科长150元;
四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400元,当班科长200元;
五级事故负激励事故部门领导500元,当班科长220元。
4.4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4.4.1  准驾证开车、醉酒后开车的。
4.4.2  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4.4.3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或驾驶证的
4.4.4  装运危险品撞击、拖拉、倾倒;混装的。
4.5  驾驶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处800-1000元;
4.5.1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驾驶证的;
4.5.2  不按规定超车、让车的;
4.5.3  不按规定停车或造成道路不畅通的。
4.6  驾驶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处600-800元;
好车的标志
4.6.1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
4.6.2  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4.6.3  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4.7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处400-600元;
4.7.1  逆向行驶车辆的;
4.7.2  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4.7.3  转向器、制动器、灯光不合安全要求的;
4.7.4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8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00-400元;
4.8.1 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
4.8.2 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4.8.3 不按规定停车的;
4.8.4 在禁止行驶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4.9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200-300元;
4.9.1  不按规定开车、倒车或掉头的;
4.9.2  货车人货混装行驶的;
4.9.3  噪声和有害气体超标的;
4.9.4  铲车超载、超长的;
4.9.5  铲车载人铲齿上站人的;
4.10  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0-200元;
4.10.1  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4.10.2  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4.10.3  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4.10.4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4.10.5  未携带准驾证驾驶证行驶的;
4.10.6  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载头盔的;
4.10.7  两、三轮摩托车后座载不满12岁儿童的;
4.10.8  没关好车门、车厢的;
4.10.9  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4.10.10  吸烟、饮食或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4.10.11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标的;
4.10.12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使用表格
6.1 事故车辆损失记录单
6.2 事故车辆修复评估单
6.3 厂内交通检查记录表
附件或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