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0.04.15
∙【字 号】冀公交[201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好车的标志(冀公交[2010]101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警用及相关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件申请办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的要求,省厅重新制定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制定和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好《规定》,对于加强警用车辆管理、规范警报器和灯具安装使用、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推进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以及推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并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规定》实施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负责《规定》组织实施的职责部门,落实责任人,配备执行《规定》所必需的器材、装备;二是
结合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对本单位所有制式警车进行一次深入排查,对达到报废标准、手续不全、外观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制式警车全部依照《规定》,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新式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办工作;三是以《规定》实施为契机,对所有制式警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和文明行车教育,保证警车驾驶人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用途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开“霸王车”、“特权车”、“斗气车”。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理许可。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办理行政许可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规定》,建立完善各项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制式警车申办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结合警用车辆整治专项行动,对制式警车进行外观标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是否符合标准,车辆检验及是否存在拼装、报废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问题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对符合要求的车辆依照《规定》,上报省厅交管局审批。省厅交管局将加强对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解决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启用新式文书,加强归档管理。为配合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
动,保证《规定》顺利实施,对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全部启用《规定》要求的文书和新式安装使用证,原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有效期一律顺延或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各市务必于2010年5月31日前与省厅交管局联系,领取相关文书,保证《规定》正式实施时全部使用新式文书和新式使用证,并于8月31日前完成证件换发工作。
四、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省厅交管局将结合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在互联网站上挂载《规定》和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方便查询和下载。还将印制《规定》小册子,通过各地向申请人发放,告知相关事项。各市要将宣贯《规定》作为专项治理行动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规定》及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同时还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办理车辆、驾驶人业务窗口宣传《规定》,达到广而告之的宣传效果。
五、加强检查督导,推进专项行动。在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交管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督导组,将制式警车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作为推进专项治理行动的突破点,予以重点安
排部署:一是重点检查符合办证条件而没有申办的,发现一个通报一个;二是对未办理安装使用证的车辆,要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拼装、报废、未检验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要通报车属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对非制式警车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或者制式警车不按规定条件和用途乱鸣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拆除或处理,对驾驶人进行严格教育,并且通报车属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相关责任。
附件1.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附件2.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书(正面)
附件2.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书背面(法律法规有关警报器的规定)
附件3.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案卷文书(略)
附件4.办理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5.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式样(略)
附件6.办法制定及文书更改说明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内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外观颜、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以下简称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三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批、核发。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
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安装、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布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使用文书等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应当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后,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办时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
2、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
3、车辆外观数码照片(300万-500万像素)。
申请书可从省或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电子政务网站上下载。
第七条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区市及市辖区相关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省直单位的车辆可以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接提交申请。申请可通过当面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救护车申办警灯警报使用证,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后,由省卫生厅向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救护车的审核应当在7日内完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13日内完成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许可决定等事项。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
受理决定。对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当面或者在1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第(四)至第(七)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应当补正、改正的材料:
(一)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
(二)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
(三)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领取号牌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七)申请书填写内容缺项的。
有上述第(四)至第(七)项情形,能够现场补正、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材料经现场补正、改正后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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