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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lm是什么车牌子>沃尔沃suv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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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杨光的观点错误。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可以追偿。理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该笔债务,则该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多偿还的部分。案例五: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5万,8万,4万,2008年6月贷款5万,期限1年。。。。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请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2.。。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债务?答: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甲虽退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投资形式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丁应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丁均有义务承担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