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章 营运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营利性运输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和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按规定受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温州汽车网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
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4.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5.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信息公开制度;6.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
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车辆轴距≥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新能源车车辆轴距≥2600mm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5万元的不受车辆轴距参数限制;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相关保险证明;
(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登记人为车辆所有人,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自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起,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 网约车终止运营、需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温州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有其他犯罪记录的应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未被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六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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