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温运政罚〔2022〕039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0000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48000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4801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06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刘光梓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1:46
处罚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州汽车网 温运政罚〔2022〕039 |
被处罚对象 | 刘光梓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2月3日14时47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浙CDT2266巡游出租汽车停靠温州火车南站高架桥上招揽1名乘客上车后离开。2022年1月6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卢慧雯、陈晶晶承办此案。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光梓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当事人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监控照片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刘光梓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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