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温运政罚〔2022〕039)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温运政罚〔2022〕039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0000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48000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4801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06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刘光梓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1:46 
处罚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州汽车网
温运政罚〔2022〕039
被处罚对象
刘光梓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2月3日14时47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浙CDT2266巡游出租汽车停靠温州火车南站高架桥上招揽1名乘客上车后离开。2022年1月6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卢慧雯、陈晶晶承办此案。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光梓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当事人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监控照片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刘光梓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6
处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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