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28
【字 号】台政办发〔2016〕109号
【施行日期】2016.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109号
温州汽车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保障公共秩序和众合法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管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统一受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市场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三)燃油、燃气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且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辆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书和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