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温运政罚〔2022〕04124)
【主题分类】温州汽车网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温运政罚〔2022〕04124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0000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41000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41011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64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3.25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朱胜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5:08 
处罚名称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2〕04124
被处罚对象
朱胜利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8日13时1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技师学院门口对浙CF07372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朱胜利驾驶浙CF07372小型轿车通过手机“阳光车主”软件接单承运2名乘客,订单显示起点为温州技师学院***校区(西南门),目的地为***(地铁站)。因接受执法人员检查,乘客知道该车辆不属于合规网约车取消了订单。浙CF07372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朱胜利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月24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炳新、叶建云承办此案。2022年3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朱胜利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网络预约订单信息、浙CF07372小型轿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身份证、浙CF07372小型轿车行驶证、当事人驾驶证、当事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朱胜利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5
处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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