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车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温运政罚〔2022〕03598)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温运政罚〔2022〕03598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0000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48000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50554324801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8.29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刘大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55 
处罚名称
在火车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2〕03598
被处罚对象
刘大成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5日16时15分,当事人刘大成驶浙CT0074巡游出租汽车停靠温州火车***进站平台招揽2名乘客上车后离开前往***,到达目的地后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温州火车***进站平台不是温州火车***规定的上客点。该车未在温州火车***做上客备案登记,且未服从规定在核定候客点上客,在温州火车***进站平台私自揽客被监控拍摄。经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这是刘大成2022年度本省第二次违反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首次处罚案号为温运政罚〔2022〕03597。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刘大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29温州汽车网
处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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