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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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森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570号办公11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刚,*,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帝,*,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
解放j6牵引车报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波,*,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
上诉人青岛金森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帝、姜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森淇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垫付的保险费用18102.47元及利息(以18102.47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支付鲁UE××**号车辆2019年的车辆保险而实际受益,理应在其获得利益范围内向上诉人支出费用,即二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保险费用18102.47元并向上诉人赔偿利息损失。姜波于2017年3月23日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鲁UE××**号牵引车,该车辆挂靠在青岛金森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但上诉人不负责涉案车辆的实际运营,也不收取挂靠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车辆完全由姜波负责运营管理。姜波作为实际车主,理应为车辆投保车险,但姜波2018年、2019年的车险均不予缴纳,而涉案车辆毕竟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为了防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巨额赔偿,上诉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涉案车辆投保了车险,上诉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保险费用。姜波与柳帝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在2018年4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车辆归柳帝所有,涉案车辆购买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姜波认可其与柳帝离婚后涉案车辆仍由其实际使用,故上诉人对涉案车辆投保车险,姜波与柳帝均属于实际受益人。柳帝、姜波一同向上诉人出具借条,约定柳帝、姜波向上诉人借款14万元,如果柳
帝、姜波任何一方违约,上诉人有权出卖涉案车辆,后因柳帝、姜波未按时还款,上诉人将车辆于2019年8月13日将车辆出卖给案外人李炳述,虽然将涉案车辆以20万元出卖,但是该20万车款中是包含上诉人投保的车险费用,如果涉案车辆没有投保车险,那出卖的价格远到不了20万元。另外,***********案件中是以包括保险费在内的20万元进行抵扣的,由此可以十分明确,柳帝、姜波已经从该20万元中的车险部分受益,柳帝、姜波应该将上诉人垫付2019年的保险费18102.47元返还给上诉人。综上所述,柳帝、姜波从上诉人垫付的保险费中实际受益,应将保险费返还给上诉人。
柳帝、姜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未作答辩。
金森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柳帝、姜波向金森淇公司返还垫付的保险费用37860.49元及利息(以37860.49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保函费由柳帝、姜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柳帝、姜波购买了鲁UE××**牵引车,并将上述车辆登记在金森淇公司名下。2018年、2019年,因柳帝、姜波没有资金且迟迟不为鲁UE××**牵引车缴纳保险,金森淇公司为其垫付并缴纳了鲁UE××**牵引车的各项保险费用,共计37
860.49元。但柳帝、姜波至今未向金森淇公司归还上述款项。为维护金森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7年3月23日,姜波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自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购买解放牌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一辆,该车挂靠于金森淇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为鲁UE××**号。2021年4月14日,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鉴于姜波于2017年3月23日已经付清了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述车辆的所有权于2020年1月20日转移至姜波。姜波与柳帝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10日协议离婚时约定,挂靠于金森淇公司的解放J6集装箱车(车牌号鲁UE××**)归*方所有。2019年8月13日,金森淇公司将鲁UE××**号车辆卖给案外人李炳述,并过户转让给青岛昌骏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变更为鲁UJ××**号,李炳述于2019年8月14日向徐晓蓉支付购车款20万元。2.2019年4月2日,柳帝向刘森刚发短信,内容如下:“刘哥我可以可不接电话!事用完处理一下,车你给开走了,我也干不了活,箱子还放在车上,也不知道你给整哪去了!我也给你说过好多次,请你有时间把姜波欠你的看看还有多少,你也不算!麻烦你算算我要把车提户出来!”刘森刚与金森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蓉原为夫妻关系。2021年5月9日,李善春出具证明一份:“李善春证明
鲁UE××**,盘子鲁U××**车,在2019年3月30日让刘森刚同志开走,特此证明。”2021年3月31日,姜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其与柳帝虽然于2018年4月10日离婚,但是离婚后鲁鲁UE××**车辆仍由其使用。3.2018年3月22日,金森淇公司为鲁鲁UE××**车辆支付商业险、交强险、箱货险及车船税共计19758.02元。2019年3月22日至4月10日,金森淇公司为鲁鲁UE××**车辆支付商业险、交强险、箱货险及车船税共计18102.47元。2019年,鲁鲁UE××**车辆的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4.2021年3月24日,柳帝以金森淇公司及徐晓蓉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法院立案号为***********案件2021年5月10日庭审中提出了抵扣抗辩,并于2021年6月7日庭审中明确了要求抵扣本案保险费用37860.49元的请求。5.金森淇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37860.49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