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4.07.01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47号
【施行日期】199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海关总署令
(第47号)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予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199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
  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3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
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第六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第七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号  物品名称  进口税率 
  ├──────────────────────────────────┤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  免税 
    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避孕用具和药品 
    金、银及制品 
    食品 
  ├──────────────────────────────────┤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50% 
    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 
    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 
    化妆品 
  ├──────────────────────────────────┤
  3  摄像机  100% 
  ├──────────────────────────────────┤
汽车进口税  4  烟、酒  200% 
  ├──────────────────────────────────┤
  5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说明:
  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
  1、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税号第2号第9项中,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3、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号第9项所列物品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类。
  4、若机电物品其主要功能及用途与表中税号第1、2、3相应项中物品相同,则应归入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归入税号5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