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的概念
关境(税境或海关境域):是一个国家关税法令实施的境域。
国境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
二者的关系
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
1、征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3、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是执行国家经济、外交政策的手段。
作用: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3、积累财政资金;
4、对国民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关税的类型
(一)根据应税货物的不同流向,可分为: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
(二)根据征税目的不同,可以分为:
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三)依据征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
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滑动关税
(四)按征税性质,可分为:
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加重关税
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使用低于正常标准的税率而课征的关税。
主要包括:
互惠关税
特惠关税
最惠国关税
普惠制关税
加重关税
加重关税,是指使用高于正常标准的税率而课征的关税。
主要包括:
反倾销关税
反补贴关税
报复关税
※关税保障措施:世贸组织规则----当一国某种进口商品对本国市场造成严重冲击时可以选用。但是需与出口国协商后使用。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或物品。
(一)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二)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
(一)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
(二)物品的纳税人包括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三、关税税则
(一)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二)关税税则包括两部分: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和关税税目税率表。
(三)我国现行税则的商品分类:
依据:《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
结构:类、章、目
类:21类,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
章:97章,按原料属性分类,或商品用途归类。
目:5224 / 7316个,每章内按加工程度排列。
编码:六位编码 01 05 08 我国实行八位编码。十位
进口关税的税率
税率水平:
税率结构:
2002年之前,进口关
税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税率设计为四栏: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另外还有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1)最惠国税率:
适用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的739种进口商品。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曼谷协定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孟加拉的18种进口商品。
(4)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暂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特别说明: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征出口关税。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其余20种商品适用0—20%的比例税率
一、进口关税的计算
计算方法:
(一)从价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四)滑准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一)从价关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1、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
(1)一般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口岸
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2)估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的,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
● 倒扣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
(3)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国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
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发生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2、税率的确定——原产地规定
(1)全部产地标准。
(2)实质性加工标准。
汽车进口税(3)其他。
(1)全部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即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包括在该国的领土内开采的矿产品、植物产品,饲养的活动物,捕猎、捕捞产品以及在该国船只上卸下的、加工的产品等。
(1)从该国的陆地、领水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繁殖并饲养的活动物;
(4)从该国的活动物得到的产品;
(5)在该国从靠护猎或渔业得到的产品;
(6)由该国船舶从事海洋渔业得到的产品和其他从海中取得的产品;
(7)在该国加工船上仅对第③项产品进行加工得到的产品;
(8)从该国拥有开采权的该国领水以外的海底或底土开采的产品;
(9)在该国收集的在制造和加工作业中产生的只适于回收作为原材料的废料、碎料,以及废旧物品;
(10)在该国仅对上述各项产品进行加工得到的产品。
(2)实质性加工标准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货物: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地。(四位数税号有了改变)
◆加工增值部分要占新产品总值的30%以上,也视为经济上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3)其他规定: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部件、部件、配件及工具,如与主体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的,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其原产地;分别进口时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出口关税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的离岸价格(FOB),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 (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第四节 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的计算
(一)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包含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总称。
(二)税率:比例税率
50%(烟、酒等);
20%(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象机等);
10%(书报、刊物等)。
(三) 计税依据:物品原产国市场零售价格。
◆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
一、法定减免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
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运输途中或者起卸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善造成的。
二、特定减免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五)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六)加工贸易产品
(七)进口设备
三、临时减免
第五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一)关税申报时间:进口14日内、出口
24小时以前。
(二)纳税期限:海关填开税款缴款书之
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三)延期纳税:
海关总署批准,最长6个月。
二、纳税地点 : 报关地海关
2003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1年后项目完工,2004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关税( )。
解析:纳税人转让出售减免税进口货物时,应以该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按使用年限折算的折旧额确定完税价格,补交进口关税。
应补关税=300×[1-12/(5×12)]×10%=24(万元)
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 )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A、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B、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C、最低限价法
D、倒扣价格方法
30、根据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以下符合原产地规定的是( )。
A、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B、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的零件、部件,其原产地按照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
C、与主件分别进口的零件、部件,按其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D、对于进口香港、澳门、台湾和我国大陆生产的货物,海关可按普通税率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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