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2.10.27
【文 号】
【施行日期】1992.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留学管理,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六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八条 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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