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指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物品,就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货物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我国关境的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关境的属于个人自用的非商品。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故关境又称税境。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两者不完全相同。当一个国家存在自由港、自由区时,国境大于关境。进入设在一国境内的自由港、自由区的货物免征关税,但该国仍具有对自由港、自由区的管理权。当存在关税同盟时,几个国家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物品进出国境时免征关税,而只对来自及运往非成员国的商品和物品进出同盟国的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显然,在这种条件下,关境已超出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必然大于同盟国成员各自的国境。在我国,香港回归后,仍保持贸易自由港的地位,属于我国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独立关境,因而中国的国境就大于关境。而在欧盟等关税同盟中,
关税是指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物品,就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货物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我国关境的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关境的属于个人自用的非商品。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故关境又称税境。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两者不完全相同。当一个国家存在自由港、自由区时,国境大于关境。进入设在一国境内的自由港、自由区的货物免征关税,但该国仍具有对自由港、自由区的管理权。当存在关税同盟时,几个国家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物品进出国境时免征关税,而只对来自及运往非成员国的商品和物品进出同盟国的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显然,在这种条件下,关境已超出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必然大于同盟国成员各自的国境。在我国,香港回归后,仍保持贸易自由港的地位,属于我国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独立关境,因而中国的国境就大于关境。而在欧盟等关税同盟中,
则是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壁垒是指用征收高额进口税和各种进口附加税的办法,以限制和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实行关税壁垒的作用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起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极力反对,并主张通过谈判将其大幅削减。从目前来看,关税仍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壁垒:①关税较低的平均水平掩盖了某些商品的高关税。比如美国,虽然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只有3%,但有些工业品的关税却高达30%?40%。②名义关税的较低税率掩盖了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在对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都征收关税的现实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和对最终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关税的有效税率为名义关税率的2?2. 5倍。③较低的正常进口税率掩盖了较高的进口附加税。当一个国家进口商品时,除了按照正常公布的税率征收进口税外,在需要时,还可按照临时公布的税率另外加征一部分进口税,目的或是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或是为了防止外国实行商品倾销,或是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政策。比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减少进口、解决其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使许多国家的出口受到重大影响。后来,美国政府在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下,不得不取消了这种进口附加税。
按照商务部的《投资贸易壁垒指南》,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
关税壁垒是指用征收高额进口税和各种进口附加税的办法,以限制和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实行关税壁垒的作用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起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极力反对,并主张通过谈判将其大幅削减。从目前来看,关税仍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壁垒:①关税较低的平均水平掩盖了某些商品的高关税。比如美国,虽然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只有3%,但有些工业品的关税却高达30%?40%。②名义关税的较低税率掩盖了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在对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都征收关税的现实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和对最终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关税的有效税率为名义关税率的2?2. 5倍。③较低的正常进口税率掩盖了较高的进口附加税。当一个国家进口商品时,除了按照正常公布的税率征收进口税外,在需要时,还可按照临时公布的税率另外加征一部分进口税,目的或是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或是为了防止外国实行商品倾销,或是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政策。比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减少进口、解决其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使许多国家的出口受到重大影响。后来,美国政府在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下,不得不取消了这种进口附加税。
按照商务部的《投资贸易壁垒指南》,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
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
(1) 关税高峰(tariff peaks)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W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
(2)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即对某一特定产业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深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关税升级能够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关税升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例如,某国为保护国内加工产业或制造业,对适合做车的钢材适用5%的关税率,而用同种钢材做成的车身零件的税率为15%,成品汽车的税率则达到30%。这种关税升级限制了制成品的进口。
(3)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关税配额的管理和发放方式多种多样,如先领、招标、拍卖、行政分配等。配额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不当做法可能会造成对贸易的阻碍。
汽车进口税(1) 关税高峰(tariff peaks)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W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
(2)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即对某一特定产业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深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关税升级能够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关税升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例如,某国为保护国内加工产业或制造业,对适合做车的钢材适用5%的关税率,而用同种钢材做成的车身零件的税率为15%,成品汽车的税率则达到30%。这种关税升级限制了制成品的进口。
(3)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关税配额的管理和发放方式多种多样,如先领、招标、拍卖、行政分配等。配额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不当做法可能会造成对贸易的阻碍。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又称非关税贸易壁金,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
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措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的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措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的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
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二、关税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关税进行分类。
(一)以通过关境的流动方向分类
(1) 进口关税,即海关对输入本国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世界各国无论是采用国境还是关境征收关税,都以进口关税作为关税的主体。人们通常所说的关税一般是指进口关税,在各种国际性贸易条约、协定中所说的关税一般也是指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一国的关税税款主要来源于进口关税。
(2) 出口关税,即海关对输出本国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关税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比如在19世纪以前,出口关税曾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到了 19世纪后期,一些迅速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取消了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二、关税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关税进行分类。
(一)以通过关境的流动方向分类
(1) 进口关税,即海关对输入本国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世界各国无论是采用国境还是关境征收关税,都以进口关税作为关税的主体。人们通常所说的关税一般是指进口关税,在各种国际性贸易条约、协定中所说的关税一般也是指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一国的关税税款主要来源于进口关税。
(2) 出口关税,即海关对输出本国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关税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比如在19世纪以前,出口关税曾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到了 19世纪后期,一些迅速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取消了
出口关税。但是,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完全取消出口关税,如一些国家对其独占资源或具有垄断地位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既不会影响独占资源或垄断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又能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
征收出口关税还可以调节本国稀缺资源的流向。一些国家的有些资源比较稀缺,为了有效地防止这些资源外流,可对其进行税收调节。例如,我国就对比较稀缺的铅、钨、锑、鳗鱼苗等资源征收出口关税。
有时,一国为了政治、经济或军事上的特殊需要,也会对其出口产品征收关税。比如在战争时期,为了防止战略物资流向他国,就会对这些物资的出口征收高额关税;再如,发展中国家对其初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既可以抵制国外的低价收购,又能够鼓励本国厂商对这些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以提高其附加值。
(3)过境关税。过境关税是对外国运经本国关境到达另一国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因过境货物不进入本国市场,也不影响本国的生产,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只有伊朗、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征收过境关税。(二)以关税计征方式分类
(1) 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
(2) 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
征收出口关税还可以调节本国稀缺资源的流向。一些国家的有些资源比较稀缺,为了有效地防止这些资源外流,可对其进行税收调节。例如,我国就对比较稀缺的铅、钨、锑、鳗鱼苗等资源征收出口关税。
有时,一国为了政治、经济或军事上的特殊需要,也会对其出口产品征收关税。比如在战争时期,为了防止战略物资流向他国,就会对这些物资的出口征收高额关税;再如,发展中国家对其初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既可以抵制国外的低价收购,又能够鼓励本国厂商对这些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以提高其附加值。
(3)过境关税。过境关税是对外国运经本国关境到达另一国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因过境货物不进入本国市场,也不影响本国的生产,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只有伊朗、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征收过境关税。(二)以关税计征方式分类
(1) 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
(2) 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
(3) 复合关税,是指对一种进口货物同时规定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出税额,以两个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征税额的一种征收关税标准。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方法有多种:对某种货物同时征收一定数额的从价税和从量税;对低于某一价格进口的货物只按从价税计征关税,高于这一价格,则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等等。
(4) 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人。当然,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算关税。
(5) 滑动关税(sliding duties),又称滑准税,是指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价格高的该物品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的该物品适用较髙税率。其目的是使该物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保持稳定,尽量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的影响。
(三)以关税的政策取向分类
按照关税对相关货物或物品的政策取向,可以将关税分为歧视关税和优惠关税。通常说来,这些关税政策多是临时性或阶段性的。
(1)歧视关税(discriminatory tax)。歧视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或生产国不同,或者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歧视关税的通常做法是通过提高关税税
(4) 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人。当然,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算关税。
(5) 滑动关税(sliding duties),又称滑准税,是指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价格高的该物品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的该物品适用较髙税率。其目的是使该物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保持稳定,尽量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的影响。
(三)以关税的政策取向分类
按照关税对相关货物或物品的政策取向,可以将关税分为歧视关税和优惠关税。通常说来,这些关税政策多是临时性或阶段性的。
(1)歧视关税(discriminatory tax)。歧视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或生产国不同,或者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歧视关税的通常做法是通过提高关税税
率,使外国出口商的关税负担加重,这样既可以起到保护本国厂商利益的作用,还能够抵消外国出口商低价倾销货物而给本国市场带来的消极影响。此外,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它可作为争取本国与外国签订友好贸易协定的一种手段。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即为了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倾销是指他国产品以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正常价格的价格挤进本国市场的竞销行为,且对本国已建立起来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威胁,或对本国新建的工业产生严重阻碍。因为倾销行为对本国市场和生产带来伤害,所以进口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一般来说,实行反倾销税的国家都要制定有关的反倾销法律和法规。可见,反倾销税并不是随便征收的,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征收。也就是说,必须根据进口国有关反倾销法规的规定,经国内外有关部门认定其进口产品确属于倾销行为,并对本国的市场和生产构成危害,才有可能对相关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目前,反倾销税是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通常使用的限制进口的手段。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采取的保护本国(地区)产品和市场的一种手段,但它正被发达国家所滥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有些国家对我国实行的反倾销税率超过100%。 1993—1994年墨西哥对我国十大类4 000多种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即为了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倾销是指他国产品以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正常价格的价格挤进本国市场的竞销行为,且对本国已建立起来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威胁,或对本国新建的工业产生严重阻碍。因为倾销行为对本国市场和生产带来伤害,所以进口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一般来说,实行反倾销税的国家都要制定有关的反倾销法律和法规。可见,反倾销税并不是随便征收的,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征收。也就是说,必须根据进口国有关反倾销法规的规定,经国内外有关部门认定其进口产品确属于倾销行为,并对本国的市场和生产构成危害,才有可能对相关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目前,反倾销税是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通常使用的限制进口的手段。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采取的保护本国(地区)产品和市场的一种手段,但它正被发达国家所滥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有些国家对我国实行的反倾销税率超过100%。 1993—1994年墨西哥对我国十大类4 000多种
商品征收的所谓反倾销税竟达16%~1105%。
2) 反补贴税(anti-subsidy duties),即出口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给予本国出口产品津贴或补贴,进口国在进口该产品时征收相当于津贴或补贴部分的附加关税,以抵消出口国政府给其出口商的资助。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是抵消该产品所享受的津贴或补贴的好处,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进而削弱进口货物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同样,反补贴税也是不能随意征收的。只有经过国内外有关部门认定,接受过补贴的出口商品确实对进口国国内市场和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时,才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对于补贴的认定,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有关的机构,负责处理缔约国之间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争端。
2) 反补贴税(anti-subsidy duties),即出口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给予本国出口产品津贴或补贴,进口国在进口该产品时征收相当于津贴或补贴部分的附加关税,以抵消出口国政府给其出口商的资助。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是抵消该产品所享受的津贴或补贴的好处,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进而削弱进口货物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同样,反补贴税也是不能随意征收的。只有经过国内外有关部门认定,接受过补贴的出口商品确实对进口国国内市场和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时,才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对于补贴的认定,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有关的机构,负责处理缔约国之间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争端。
补贴和倾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有差异,即补贴是由一个国家的政府对出口货物给予的各种或明或暗的补助;而倾销是指出口商为占领进而达到垄断某出口产品的国外市场而低价销售商品。两者的联系在于:无论补贴还是倾销,都是为了降低出口商品价格,进而占领、扩大或垄断这一产品的国外某一市场。 3) 报复性关税(retaliatory duty/retaliatory tariff),即他国对本国货物、船舶或企业实行歧视性税收待遇,本国也对他国的货物、船舶或企业实行歧视性税收待遇以报复。报复性关税须以国家经济实力为后盾,经济弱小国家往往屈服于经济强国的压力,难以对强国实施关税报复,而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的关税报复,会造成两败俱伤。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下,任何一国实施报复性关税,有可能给整个国际贸易秩序带来混乱。所以,为了保证正常的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采取报复性关税的措施。 (2)优惠关税。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国家的进口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优惠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关税,是对特定受惠国在税收上给予的优惠待遇。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即协议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单方面给予受惠国优惠关税。具体说来,优惠关税又分为: 1) 互惠关税。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较低的关税甚至免税。可见,互惠关税有利于发展两国之间良好的经贸关系,促进双方经济的增长。 2) 特惠关税。一个国家或某一经济集团对某些特定国家的全部进口货物或部分货物单方面给予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的特殊优惠。英国实行这种非互惠的特惠关税,对英联邦国家给予照顾。 3) 最惠国待遇关税。最惠国待遇是指締约国一方承诺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缔约国另一方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情况。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即締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同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对方。最惠国待遇提供的关税税率并非最低税率,仅仅体现这种关税优惠是非歧视的。 4) 普遍优惠制关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即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普遍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普遍优惠制关税的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普遍性是指所有实行普惠制的发达国家的普惠制方案应向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同样的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同样的优惠待遇,不能有例外。非互惠性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是单方面的,无须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待遇。 (四)以关税的征收目的分类 (1) 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在国内有大量的消费,并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替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财政关税的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否则将阻碍进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税源的增加,关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已经日益弱化。 (2) 保护关税,即以保护本国工业和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较高,且随着产品的加工程度而递增,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应高于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但是,如果保护关税超过此限过多,反而会影响被保护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3) 报复性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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