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贸易政策 1,贸易主管部门 2,贸易法规体系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4,进出品检验检疫的相关 5,海关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主要投资政策 1,投资主管机构 2,投资法规 3,市场准入政策 4,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1,投资的批准步骤 (1)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 2,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 (1)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2)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 (3)海关的批准步骤 (4)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 (5)外国人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许可证批准步骤 (6)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3、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1)投资扩大批准程序 (2)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四、印尼税务 (1)税种及标准 (2)合理避税印尼主要贸易、投资政策法规 |
一、主要贸易政策 1,贸易主管部门 印尼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2,贸易法规体系 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等。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印尼对大部分商品均实行放开经营。2007年底,印尼贸易部宣布了进出口单一窗口制度,大大简化了管理程序。 1.进口商品管理。印尼政府在实施进口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适用配额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进口配额只发放给批准的国内企业。适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获得上述产品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其中,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等九类进口产品主要使用自动许可管理;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等六类产品主要使用非自动许可管理。(收集整理: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2.出口商品管理。印尼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商业企业准字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以及企业注册证。印尼对出口货物分为四类: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受监视的出口货物、严禁出口的货物和免检出口货物。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包括咖啡、藤、林业产品、钻石和棒状铅。受监视的出口货物包括奶牛与水牛、鲸鱼皮(蓝湿皮)、野生动植物、拿破仑幼鱼、拿破仑鱼、棕榈油、石油与天然气、纯金/银、钢/铁废料(特指源自巴淡岛的)、不锈钢、铜、黄铜和铝废料。严禁出口的货物包括幼鱼与金龙鱼等,未加工藤以及原料来自天然森林未加工藤的半成品,圆木头,列车铁轨或木轨以及锯木,天然砂、海砂、水泥土、上层土(包括表面土),白铅矿石及其化合物、粉,含有砷、金属或其化合物以及主要含有白铅的残留物,宝石(除钻石),未加工符合质量标准的橡胶,原皮,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铁制品废料(源自巴淡岛的除外)和古董。除以上受管制、监视和严禁出口的货物外,其余均属免检的出口货物。 4.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印尼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注册,进口商必须向印尼药品食品管理局申请注册号,并由其进行检测。检测过程繁琐且费用昂贵,检测费用从5万印尼盾(约合6美元)到250万印尼盾(约合300美元)不等,每一件产品的检测费用在100万印尼盾(约合120美元)到1000万印尼盾(约合1200美元)之间。此外,印尼药品食品管理局在测试过程中要求提供极其详细的产品配料和加工工艺情况说明。2007年11月,印尼对真的新鲜球茎蔬菜采取更为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和技术要求,重点加强对以球茎形式进口的新鲜蔬菜的检验检疫和技术两方面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方面,该规定扩大了证书要求范围除了须具有与2005年法规相同的该产国权威机构签发的证书外,经转运的产品还须被提转运国授权的证书;在技术要求方面,该规定加严了原产国无虫害地区的调查及对植物性检疫虫害进行风险分析。 5.海关管理的相关规定 印尼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1973年颁布的《海关法》。现行的进口关税税率由印尼财政部于1988年制定。自1988年起,财政部每年以部长令的方式发布一揽子“放松工业和经济管制”计划,其中包括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关税和优惠关税两种。印尼关税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财政部下属的关税总局。 根据wto对各成员国2006年进口关税水平的统计,2006年印尼的简单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为9.5%。其中,工业品的简单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为9.2%农产品为11.4%。印尼对超过99%的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进口产品征收从量税。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在2010年前,印尼与中国将逐步消减进口关税,对绝大多数进口产品实行零关税。 二、主要投资政策 1.投资主管机构 印尼负责投资的管理部门为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同时兼任投资部长。bkpm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投资政策,办理投资批准许可,监督实施投资项目。 2.投资法规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目前是2005年颁布的第25号《投资法》,规范了国内外投资。新法特征:①外资在土地和建筑使用权限方面有了较大突破。如土地使用权,由原来的35年延长到95年,建筑使用权由原来的50年延长到80年,而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最长可达70年。②内外资享有同样待遇及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汇回其资金,可申请两年的居留权并逐渐能转为永久居留权,还禁止政府将外国企业国有化以及对外国公司在犯有商业犯罪时重判。③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其中财政优惠政策是在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地区,在6年的期限内总共给予投资者在应税收入中扣除投资额的30%的税收折扣。④对外资在各领域的投资股份限额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电信等几个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的外资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外国投资对印尼固网和移动运营商的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9%和65%。 3.市场准入政策 印尼对投资采取市场准入政策,包括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资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 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包括:①农业领域:种植和加工及同类产品;②海洋渔业领域:海绵的应用和种植;③工业和贸易领域: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环己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烈性酒生产,和赌博设施;④交通通讯行业:航空系统,船舶检测;⑤矿产和能源领域:开采放射性矿藏。 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包括:①森林和养殖领域:微生物原生质培植,森林砍伐特许;②交通领域: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小规模航运;③贸易领域: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④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 3.外资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包括:海港的建设和经营、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航运、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铁路运输、原子能发电、医疗卫生服务、通讯、商业空运。 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包括:①海洋和渔业领域: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②工业领域: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的纸浆工业,不使用水银的氯碱工业,原料来自红树林的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的货币印刷, 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的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的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只可以在irian jaya省生产的胶合板,仅限于irian jaya省的锯木工业,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的乙基酒精工业,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的的原材料工业,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的工商业用和配件,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的工商业用和配件,plta (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pltu (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的电力咨询服务,超过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的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只许离岸开采、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开放除java,bali和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的电力业务;③贸易领域: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开展游戏业务。 4,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所有由印尼技资协调委员会审批的企业,包括现有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如果以高于已安装生产能力的30%的规模扩展其项目来生产类似产品或增加其产品种类,印尼政府将会准予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征收优惠。对以下情况,进口税可减至5%,对于进口税价目(btbmt)中的进口税为5%以下的货物,则按进口税目表的规定征收:进口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如机械、仪器、零件、附件等,进口期限为2年,自同意减免税同意书签发日起算;进口生产期限为2年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配件;免征首次在印尼进行的船舶注册契约或证明的有权转让费。 在其他税收政策方面,现提供的所得税优惠包括: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②加速偿还和折旧;③在分红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税;④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多不超过10年。并且根据2008年1月《关于税收办法及其总则法的第三项变化的2007年第28号法规》 规定,第一次逃税或漏税致使国家受损的将免于刑事责任,但将被处以数额为所逃税款两倍的行政。 2.产品出口优惠。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退进口税,对 于在国内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物资免增价税和奢侈品税,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内或国外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料。 3.保税区。对于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有以下优惠措施:①对于进口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货物、设备以及原料可免进口税、所得税以及奢侈品的增值税;②允许企业将50%的最终出口产品通过正常的进口手续转移到国内市场,若是非最终出口产品,可100%转移到国内市场;③允许将一些边角料或废料销人印尼关境内,但含有生产所用材料的量不超过5%;④允许这些企业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出借给保税区以外的或无出口加工地位分包商进行深加工,期限不超过2年;⑤如果这些企业将其产品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转口区交到这些区域以外的分包商或是这些区域内的其他公司进行深加工,则对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4.综合经济发展区。为发展某些区域的经济建设,如印尼东部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印尼政府已开辟几个综合经济发展区,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者,可获以下优惠措施:给予30%的投资补助,加速折旧和摊提,损结转可延长10年,股息税。 |
三、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1,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简称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是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PT)并在印度尼西亚注册。
外国投资可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也可向各地方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者通过印度尼西亚驻各国的外交代表机(大使馆,总领馆,领事馆)提出,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认为最方便的地方提交投资申请书。不过若在保税区内投资,则应先将投资申请提交保税区主管部门,再由保税区政府提交投资协调委员会。
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协调委员会以及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将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评估,如果还需要其它文件或资料,则会致函投资方加以补寄。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任或者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将发出投资同意书。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批准证书全过程约10天工作日。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可按
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去印度尼西亚的公证机关,以对章程进行公证的形式成立企业。
(1)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海外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申请一项投资,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并提交
BKPM或印度尼西亚驻外使馆,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A. 由外国投资方(自然人)提供的:
1. 英文或印度尼西亚文的公司章程
2. 外国人有效的护照复印件
B. 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 公司章程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 由印度尼西亚合作方提供的:
1. 公司章程、个人身份证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D. 1. 工艺流程或生产流程图和加工原材料的规格
2.服务性行业的业务活动介绍
E.有关合作伙伴
1. 根据印度尼西亚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在小企业和大中型企的合作中,应当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形式。
2. 由相关小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9号法律“印度尼西亚小型企业”的规定。
2、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
项目获批准后,投资协调委员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签发下列证件:
a) 海关批准证书(SPP)给予税收和进口减免
b) 进口许可证 (APIT)
c) 人员计划批准书(RPTK)
d) 营业执照(IUT)
除上述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签发地区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许可准字、土地准字等。
(1)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申请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和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物司司长递交司法部:
1、一份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
2汽车进口税、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所公证
3、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
4、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
5、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
6、一份法律服务的付款证明
7、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一份由财政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一份由信息部的电影电视司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有限公司的推荐信
10、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广告两份
11、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上述第4,7和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须得到公证,在收到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司法部将批准或驳回申请。
(2)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
按印度尼西亚1984年税法规定,公司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者住址所在地的税务局报告其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公司,即纳税人(PKP),并办法纳税人确认号(NPPKP)。
外国公司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交给当地税务局。
A.对纳税人
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的身份复印件
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
B.对公司财务人员
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
(3)海关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应向BKPM提交一份清单,报告其将要进口的货物,如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并附上下列文件: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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