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环保标志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8.10.17
【字 号】深环规[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环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01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02排污费缓缴审批
  03异地机动车环保绿标志核发审批
  04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05放射物质申报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
  (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
  (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申报登记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4.产生危险废物;
  5.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需作重大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申报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原件2份);
  (二)属于变更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原件2份);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属于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的企业,提交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提交申请人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使用重油作燃料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提交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