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昆明市政府正式发布了《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1⽇起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更换主要零配件或者扩⼤维修范围,应当事先征得托修⽅的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托修⽅有权拒绝⽀付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须进⾏备案
昆明市⾏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都适⽤《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将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发展规划,融⼊城市整体发展布局。
其中明确,昆明市将⿎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集约化、品牌化、专业化经营,推⼴连锁经营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和协调发展。⿎励推⼴应⽤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络化建设。⿎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员素质。
《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须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和经营项⽬实⾏分类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市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其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先完成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经营的应当在终⽌经营前30⽇告知原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已备案且未终⽌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定期更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备案等⼯作时,不得收取费⽤。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备案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增加维修项⽬应征得托修⽅同意车辆环保标志
《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健全维修质量、安全⽣产等有关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产、防⽌环境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遵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规范化经营。
其中,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内须在醒⽬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质量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以及维修项⽬的维修⼯时定额、⼯时单价、常⽤配件现⾏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建⽴健全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记录配件采购、使⽤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
明;按照规定实⾏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质量检验制度;建⽴维修档案,并实⾏档案电⼦化管理;建⽴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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