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9.19
∙【字 号】苏环规[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车辆环保标志∙【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环规〔2012〕3号 2012年9月19日)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推进江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
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环检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环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环检机构在守法守规、诚实有信、规范检测、优质服务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环检机构。
第四条 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件2)所列事项进行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 环检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得分≥90分)、AA级(80分≤得分<90分)、A级(65分≤得分<80分)。各环检机构信用等级基准分为100分,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进行倒扣分,最终得分为基准分与评定周期内扣分总和之差。
第六条 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周期暂定为1年。
第七条 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检机构征信工作,受委托机构应建立征信体系,提交信用报告。
第八条 环检机构征信来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定期技术评审情况、公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以及其他影响环检机构信用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环检机构管理档案,为征信工作提供条件和依据。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前,评定机构应利用媒体或网站对各环检机构的最终得分和信用等级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定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申诉或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否则不予受理。评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申诉或举报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环检机构在环保部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可在整改完成并经属地环保部门确认后,向评定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修复分值不得超过被扣分值的
50%。信用修复后按照第十条规定予以公示。
信用修复的审定工作与信用评定一并进行。
评定周期内同一违规行为重复发生的,不予信用修复。
违规行为在评定周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扣分滚动计入下一评定周期。
第十二条 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省环保厅公布,在“江苏环保”网公开,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AA的,按规定续延委托期;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AAA的,下一次续延委托期可以延长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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