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7.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的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车辆环保标志  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省环境保护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进行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免费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对于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要第三次检测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三次检测仍不合格,以后再检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三、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社会化服务,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以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四、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应到省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
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0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