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号: | ||
检 验 报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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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结果
1、一般规定
序号 | 标准要求 | 检验结果 | 符合性 判 定 | |
1 |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在车辆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 | 符合 | ||
2 | 远光灯、近光灯、前雾灯的安装,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 远光灯、近光灯、前雾灯的安装,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 符合 | |
3 | 所有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在车侧的,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 | 所有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在车侧的,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 | 符合 | |
4 | 如无专门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 |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 符合 |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 |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 | |||
满足相同的度要求 | 满足相同的度要求 | |||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 |||
5 | 如无专门说明,在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系统特性(例如发光强度、颜、视表面等)不应改变。 | 在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系统特性未改变 | 符合 | |
6 | 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是闪烁的;在长度小于6m的M1和N1类车辆上,琥珀侧标志灯可以与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相同的频率,同相位闪烁。 | 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是闪烁的 | 符合 | |
7 | 任何灯具的配光特性因下列条件而出现变化,是允许的,只要这些变化符合相关灯具的技术要求:①相对环境光②因启动其他灯具而造成的③正在被用于提供其他照明功能 | 配光特性未出现变化 | 符合 | |
8 | 对于车辆的所有灯具,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车辆内部灯除外。 | 对于车辆的所有灯具,从车前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车辆内部灯除外。 | 符合 | |
续表
序号 | 标准要求 | 检验结果 | 符合性 判 定 | |
9 |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以及允许侧标志灯闪烁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 电路连接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 符合 | |
10 |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警告信号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 | 电路连接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 | 符合 | |
11 | 可藏照明灯 | 除了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以隐藏外,其他灯具禁止隐藏。 | 未安装可藏照明灯 | 符合 |
若使用中的可藏照明灯的控制装置出现故障时,灯具必须仍处于使用位置,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到使用位置上。 | ||||
利用一个控制开关,即可将可藏照明灯移至使用位置并打开,也可以不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组合时,上述控制开关只要求打开近光灯。 | ||||
在到达使用位置之前,驾驶座旁的控制开关应不可能停止已打开灯的移动。若在移动过程中会引起对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炫目,则应在到达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 | ||||
可藏装置在-30~+50℃的范围内,一旦开启控制开关,前照灯应在3s内达到使用位置。 | ||||
12 |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包括已有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均应能正常工作。 |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均能正常工作。 | 符合 | |
2、特殊规定
序 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验结果 | 符合性判 定 | |||
1 | 远光灯 | 配备 | 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 —— | —— | ||
数量 | 2或4只,对于N3类车辆可以多安装两只远光灯。当车辆安装4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中2只附加前照灯,只对其昼间发出间歇闪烁警告信号认可 | —— | |||||
纵向位置 | 安装在车辆前面,要求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 —— | |||||
方向 | 朝前。车辆单侧不得安装超过一只具有弯道照明功能而转动的远光灯 | —— | |||||
光 | 白 | —— | |||||
电路连接 |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对于N3类车辆多安装2只远光灯时,最多只能同时打开两对。从近光变远光时至少打开一对远光灯,从远光变近光时,所有的远光灯必须同时关闭。 | —— | |||||
当安装4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上升位置应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灯同时工作,后者只是用于在昼间发出间歇光信号。 | —— | ||||||
指 示 器 | 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 | —— | |||||
其它要求 | 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最大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cd | —— | |||||
2 | 近光灯 | 配备 | 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 —— | —— | ||
数量 | 2只 | —— | |||||
位置(mm) | 横向 | E | ≤400 | —— | |||
D | 不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 其他车辆≥600 (如车宽<1300,则D≥400) | —— | |||||
离地高度 | H1 | ≤1200(对于N3G类则≤1500) | —— | ||||
H2 | ≥500 | —— | |||||
纵向 | 装在车前。若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即满足要求。 | —— | |||||
前照灯调光装置 | 如果前照灯调光装置是自动的,则必须满足本标准GB 4785-2007中的4.3.2.6.1.1和4.3.2.6.1.2要求。如果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有一个停止位置,可以通过调节螺丝或者类似的方法进行调节,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必须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连续调节的装置必须要有标志来指示近光需要调节的装载情况。不是自动调节的装置上的调节位置数,在全部装载清况下,必须符合要求。各类装载情况应该明确地标志在该装置的控制器附近。装置调节失效时,近光的下倾位置不应该高于发生故障时的位置。 | —— | |||||
方向 | 朝前 | —— | |||||
续表
序 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验结果 | 符合性判 定 | |||
2 | 近光灯 | 水平方向 |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改变一只或两只近光灯的水平方向,但是当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时,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不得与离车辆前面的距离为相应近光灯安装高度100倍的车辆重心轨迹相交 | —— | —— | ||
光 | 白 | —— | |||||
电路连接 | 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 | —— | |||||
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开着 | —— | ||||||
气体放电光源近光灯在远光开时,气体放电光源应保持开着。 | —— | ||||||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再打开一个位于近光灯中的或者与相应近光灯组合或混合的灯具(除远光灯外)中的光源。 | —— | ||||||
近光灯的开关可以是自动的。然而,近光灯的开关应能随时手动操作。 | —— | ||||||
指示器 | 选用。然而,为了形成弯道照明,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时,必须配备一个能使用的指示器。指示器应为一只闪烁警告灯,当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的位移发生故障时,发出闪烁警告光线 | —— | |||||
其它要求 |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可以不对称 | —— | |||||
如果近光灯使用光通量超过2000lm的光源,必须配备符合GB21260要求的前照灯清洗器,且调光装置不能手动调节。 | —— | ||||||
如果弯道照明是通过水平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来实现,那么只有在车辆前行时才能被开启;对于右行交通右转弯时,本条要求不适用。 | —— | ||||||
3 | 前位灯 | 配备 | 汽车和宽度大于1600mm的挂车必须配备,宽度不大于1600mm的挂车允许选装 | —— | —— | ||
数量 | 2只 | —— | |||||
位置(mm) | 横向 | E | ≤400 (挂车E≤150) | —— | |||
D | M1和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 其他类车辆≥600 (如车宽<1300,则D≥400) | —— | |||||
离地高度 | H1 | ≤1500(对于O1和O2类车辆,或者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内的其他车辆,H1≤2100) | —— | ||||
H2 | ≥350 | —— | |||||
纵向 | 无特殊要求 | —— | |||||
方向 | 朝前 | —— | |||||
光 | 白 | —— | |||||
指示器 | 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该指示器应是非闪烁的,若仪表灯只能与前位灯同时打开,则可省去。 | 前雾灯标志—— | |||||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 | 报告编号:QB14261EU0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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