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新规定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4全文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记分:(是摄录)
    1、闯红灯,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100元。
    4、超速行车,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100元。
    6、逆行,200元。
    7、违停车,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自动挡汽车驾驶技术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