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第三章.合同法)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3、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问: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很明显,超市发出的是要约邀请的,根据二者的含义,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超市是想毛巾厂对自己提出要约,是要约邀请,希望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
4、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原告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的一堆圆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圆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在砸在他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圆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倒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以维持其生活。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天津汽车超市特价车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其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理由是麦克戈文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是无约束力的。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一向确定的原则时,当诺言人受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
义上的义务就成为是一个事后作出的给付金钱的许诺产生约束力的充分地对价。
5、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她从事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的所有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祖父当时开给她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到:“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她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并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以后,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原告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这张本票。
问:应该根据何种原则审判,原告才能实现她的权利?
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人。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 续工作了。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 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 面临着困难的处境。 此时, 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 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6、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公司B为其在巴黎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00法郎。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
到700法郎一间的房间了。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法郎一间的房间。
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法郎的赔偿?
稳唔到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7、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1.卖方没有责任。因为,在国际贸易当中FOB 交货条件价,卖方的责任义务 是负责到货物越船舷之前 的 时间, 当货物装上船之后,卖方就已经完成了 交货义务,此时 的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买方。故,卖方没有责任。
2.如以CIF 成交 卖方也没有责任,因为,CIF 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 和 FOB 一样,单不同的是 卖方需要购买保险,所以,卖方也没有责任。
8、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
000吨货物提单。
(1)、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
(2)、此案例中采用FAS比FOB优点在哪里?
(1)、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
(2)、此案例中采用FAS比FOB优点在哪里?
9、我国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大米。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什么时候?
(3)如大米在装船前经检验符合要求,但在运输过程中因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谁承担货损?买方可否拒绝付款?
(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口。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 2003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 时。
3. CIF条款下没有投保的话,卖方可以被视为违约,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买方可拒绝付款
10、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答(1)由韩国公司承担,根据 Incoterms200 的规定,在 CIF 术语中,卖方 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 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应该负责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 否则构成违约,因此 ,该风险不由买方承担,而应由卖方承担。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11、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东莞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他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担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答(1)由卖方德国一方承担。根据 Incoterms200 的规定,在 CIF 术语中,卖方 负有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 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海上货物 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 承担。本案即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 4 月既己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 4 月份就应 该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而实际情况是与 5 月 10 日才发出装船的通知,造成 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厂后至 5 月 9 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该 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12、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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