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一般规定
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
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2.0.5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情况特殊,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200米范围内。
2.0.6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设施。
2.0.7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2.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不能对居住区环境产生影响。
2.0.9  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0.10  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低于5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三个。停车场(库)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口和入口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20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6米,出口和入口之间必须有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
2.0.11  自行车停车场,其车位指标低于50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500-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宽度应大于2.5米。
2.0.12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2.0.12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2.0.12天津汽车超市特价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