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2.07.08
【文 号】法[2002]139号
【施行日期】2002.07.0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 法[20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
  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
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走私汽车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可以要求原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海关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
  四、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一)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