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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汽车∙【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3.07.31
∙【文 号】公通字[1993]75号
∙【施行日期】1993.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
缉私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追逐、扣留外籍货轮。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上述问
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众中的威望。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有些单位组织纪律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了切实改变目前的这种状况,坚决认真地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反走私斗争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一场反腐败的斗争,至关执政党生死存亡。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强化各项查缉措施,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前首先是要抓大、要案,一查到底,依法严惩,把走私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二、要认真执行有关缉私的法律、政策和纪律。严禁到公海和台湾、香港控制的海域缉私。
三、严禁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边防、武警官兵执法犯法,参与走私、护私活动。
四、公安机关的海上缉私任务一律由边防部门依法执行;陆上缉私由刑侦部门负责。边防部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不准参加地方部门组织的海上缉私行动。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不准出海缉私。任何部门不准随意调动使用武警内卫部队参与缉私;如确实需要内卫部队参加的,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批准。
五、负有海上缉私任务的公安边防部门的船艇要列入编制,船名、船号报公安部边防局备案。不准租、借地方船艇和“三无”铁壳船出海缉私。
六、不准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域缉私。遇有特殊情况需跨越的,应经公安厅(局)同意并立即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如发现走私船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已被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查获,追缉船应立即退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海域,不得再行追缉和检查。
七、对在我领海内正常航线上行驶的中、外籍船,在没有准确掌握其走私情报时,不准追逐、拦截、检查。对在我领海内偏离正常航线的外籍船,可以实施检查,没有发现走私活动证据的,指出错误后放行。对获取的外籍船走私活动情报,要认真分析、判断其可靠程度,切勿盲目采取行动。对涉嫌走私的外籍船,可跟踪监视,相机查缉。查扣走私的外籍船只必
须有足够的证据,必须按法律程序办案,必须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才能扣留审查;情节紧急来不及事先请示的,要边请示,边查扣,并及时将外籍船只走私活动情况报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同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八、对在我领海内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后逃往公海的走私船实施紧追权时,要掌握其准确的走私证据,要不间断地对目标进行拍照、录像。紧追时不准进入其他国家和台湾、香港控制的海域。
九、不准以罚代刑,不准徇私舞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十、执行缉私任务的干警,要按规定着装,佩带执勤标志,在实施检查时要出示证件,文明执勤;要严格执行使用武器的规定,不准随意鸣示警。
十一、对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核查的情况,上报走私案件的审理情况,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办理,不得敷衍搪塞、拖延、隐瞒。
上述规定,请各地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认真执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除查处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领导的责任。情节严
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决不能姑息迁就。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到全体公安干警和武警指战员。
199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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