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征管中的涉税风险与管理建议
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车辆升级换代,以旧换新业务也持续增长,日趋活跃的二手车交易已成为税务部门管理的重点。近期,基层专业化分局在利用二手车交易发票数据信息进行风险应对的同时,针对应对过程中的问题,对二手车销售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二手车交易参与方开展了管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涉税风险,相关的税收征管亟待进一步增强。
一、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经营主体
目前二手车实际交易的经济业务中,涉及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处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处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是二手车商品的主要来源。
二是二车手交易市场。机动车商品二次流动场所具有中介服务商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属性,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置换、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装饰、售后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过户、转籍、上牌、保险等服务。此外,二手车交
易市场还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性,坚决杜绝盗抢车、走私车、非法拼装车和证照不全的车辆上市交易。
三是二手车经销机构。主要从事收购、销售二手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二手车经销公司、汽车修理厂、汽车4S店等。
四是二手车中介机构。主要是从事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生活中还包括从事中介业务的自然人,俗称“黄牛”。
五是二手车拍卖机构。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拍卖企业。
二、镇江市二手车交易征收和管理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从2004年至2011年经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共4个,共中市区一个,丹阳、扬中、句容三个县级市各一个;从事二手车买卖、经销业务的登记纳税人49户;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共有6户,实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共5户,均是作为二手车市场代
开发票的情况使用的。2011年度开具正常发票18781份,11.57亿元,2012年度开具正常发票22659份,20.21亿元,二手车交易量20.65%,交易金额增加74.68%。
交易量的增加,交易金额的高增长,并未带来应税收入申报和应增税款的增长。以本次辖区内涉及二手车处置的风险应对情况为例,本次共应对处置机动车的企业共57户,其中有54户企业处置车辆,未将二手车交易收入足额入帐并申报缴纳增值税;52户均未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入账;二手车销售发票上开具金额与实际核实的成交金额大部分不符,57户企业涉税二手车销售发票上共开具金额796.5万元,实际成交金额631.13万元,差额165.36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和调查,全市2012年至今年4月对国税机关管辖纳税人二手车销售共征补税款近200万元,只达到了实际测算应征税款的三分之一;同时全市近50户从事二手车买卖或经销的纳税人基本未申报有关二手车销售的应税收入和应征税款。
三、二手车交易管理的主要税收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
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以外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4、二手车经营业务的增值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
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二手车交易的发票管理规定,根据国税函(2005)693号文件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四、二手车交易管理中存在问题与税收风险
走私汽车(一)二手车交易经营秩序混乱,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近几年该市二手车交易量大幅增长,从事二手车经营商机突显,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参与。2009年以来,由于国家政策和制度滞后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多个政府部门间管理“真空”,以及各类经营主体不规范操作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目前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给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主要表现在:
1、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市场的功能逐步丧失。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原有的单一交易市场垄断的局面被打破,近几年该市新增多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利益竞争中,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市场服务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性,坚决杜绝盗抢车、走私车、非法拼装车和证照不全的车辆上市交易职能已逐步丧失,已成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简易代开点。
2、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不规范。一是的对象不规范,从全市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票情况来分析,二手车交易市场除了按规定代开了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还超范围的代开了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发生二手车销售发票。二是资料不规范,未按照商务部2006年22号公告《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收取、审核资料,并建立档案,个别单位只用了一张纸,在上面复印了《车辆信息表》、和身份证信息,无二手车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其他资料。三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金额不能反映真实交易金额。从风险应对情况来看,中普遍存在与实际处置单位实际交不一致的情况,个别存在对一辆车重复,为没有实际交易的车辆的情况,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成为换车牌号的工具。
3、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黄牛”成为扰乱市场关键因素。根据商务部2006年22号公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但目前我市二手车交易由于管理的脱节、市场竞争的无序,已形成了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运作向经纪化转变,二手车经纪企业运作向个人中介化转变的趋势, “黄牛”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这种模式利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与监管功能的逐步丧失, 将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的利润和税收从税务机关监管体系中剥离出去(二)当前二手车交易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通过市局发布的风险任务的实际应对和对相关二手车经营纳税人的实地调研,当前二手车交易经营业务中存在以下几个涉税风险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不作或少作销售。企业处置车辆时,根据规定在二车手交易市场,不使用自己的发票,卖出的二手车多以现金方式收款,且业务具有偶发性,这给处置车辆纳税人提供了不作收入或少作收入的可能,同时目前不在国税机关登记的二手车交易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未能纳入管理。本次风险应对57户纳税人有54户存在销售车辆,未将处置收入足额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全市测算二手车交易应税收入中,有一半以上是未在国税登记的纳税人,基本处于漏征状态。
2、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采用经纪化操作,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逃避纳税义务。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包括汽车修理厂收购二车手,不将收购的二手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通过二手交易市场,发票金额为二手车经销商与购车人的最后成交价,如此处理,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本次风险应对涉及的57户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比实际成交金额165.36万元,这主要为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利润空间。
3、汽车销售4S店,以旧换新的二手车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少缴税款。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旧换新的二车手, 4S店收回后应作库存商品,按适用税率征税,而4S店直接通过交易市场,实现销售,不按适用税率纳税,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