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公 安 部
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
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加大治理载货类汽车(包括载重汽车、自卸车、牵引车、罐式车、全挂车、半挂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及有关底盘)严重超载违章行为的工作力度,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决定,在生产和使用环节对载货类汽车进行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
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以及全挂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同时产品要符合《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的规定(见附件)。
二、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载货类汽车产品流入市场
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对不符合《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规定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载货类汽车,要按照《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对《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进行清理,从源头上杜绝违规产品的生产
载货类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要自查自纠,将大吨小标等违规产品及更正参数(包括:车型、技术参数,缺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按规定补齐)列入更正对照表,报国家经贸委,经国家经贸委审核确认后,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公告》中发布。对生产违规产品的企业,一经查处,即取消其生产资格。
《目录》内现有的载货类汽车产品逐步向《公告》过渡,从2001年11月1日起,《目录》公布的载货类汽车生产型号作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依据《目录》办理载货类汽车的注册登记。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在用载货类汽车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
在用载货类汽车产品大吨小标等问题,用户主动要求更改标定载质量的,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更正对照表办理变更登记。
尚未销售的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由企业自行回收处理。
五、推行车辆识别代码(VIN)的管理规则
为加强对违章、违规汽车的清理整顿,打击车辆走私、非法拼装、假冒行为,控制其他涉车犯罪活动,加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企业申报产品的型号中自定义代号部分要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规则编制。
附件: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一、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类汽车、自卸车和栏板式农用运输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
GB/T15089 总质量M (千克) | N1 | N2 | N3 | ||
M≤3500 | 3500<M≤12000 | M>12000 | |||
整备质量m(千克) | m≤1100 | m>1100 | m≤3500 | m>3500 | |
载质量 利用系数* | --- | ≥0.65 (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 ≥0.75 | ≥0.85 | ≥1 | 走私汽车
自卸车(纵向) ≥0.55 | 自卸车(纵向) ≥0.65 | 自卸车(纵向) ≥0.75 | |||
* 载质量利用系数=
二、罐式汽车的总容量限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取汽油的密度为700千克/立方米)
总容量(立方米)≤ ×1.05
三、全挂车、半挂车的允许最大总质量、最大装载质量,整备质量应当符合GB 6420-86《货运挂车系列型普》的规定。
四、货箱栏板高度
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半挂车和栏板式全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大于0.6米时,高度限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取煤的比容900千克/立方米):
(完)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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