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为何未判死刑?
走私汽车赖昌星为何未判死刑?
姚克明
据新华⽹厦门5⽉18⽇报道,赖昌星⾛私犯罪集团⾸要分⼦赖昌星⾛私普通货物、⾏贿犯罪⼀案,今天上午在厦门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犯⾏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财产⼈民币⼆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厦门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赖昌星通过在⾹港、厦门等地设⽴公司、建⽴据点、⽹罗⼈员等,形成⾛私犯罪集团。1995年12⽉⾄1999年5⽉,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闯关等⼿段,⾛私⾹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民币139.99亿元。为实施⾛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1999年间,直接经⼿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作⼈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民币共计3912.89万元。
厦门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赖昌星的⾏为分别构成⾛私普通货物罪和⾏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两罪并罚。赖昌星系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但是,罪⼤恶极的赖昌星为何没有判处死刑呢?
这是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友⼼中的⼀个疑团。凤凰卫视5⽉18⽇《正点新闻》节⽬播出《郑浩:赖昌星未获死刑背后或有政治考量》。时事评论员郑浩先⽣来作了⽐较中肯、客观的分析点评,还是可以给这件事⼀个⽐较好接受答案。特摘录如下:
郑浩说:我们知道赖昌星是全国头号⾛私犯,⼀直是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追捕,到去年的7⽉23号在中加两国政府以及两国执法部门的严密的配合之下,赖昌星终于是被遣返回国,⼀直是到今天有了⼀个重⼤宣判。
赖昌星他的案情应该说是事实⼗分的清楚,案情的性质⾮常的严重涉及的⾦额也⾮常的巨⼤,所以法庭对他所犯下的罪⾏,那么根据事实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以及没收全部的个⼈财产,我觉得这个量刑从法律上来讲还是适当的。但是这⾥⾯有⼀个问题就是赖昌星作为远华特⼤⾛私犯的主犯,只是判了⼀个⽆期徒刑,⽽涉案的⼀些其他的犯罪分⼦,包括公安部的前副部长,包括厦门市的党政⼀些主要负责⼈,以及⼀些军队的负责⼈,他们有的是判了死缓,有的是被判了⽆期徒刑。
于是乎可能舆论就会问,为什么作为主犯赖昌星只判了⼀个⽆期徒刑,在量刑的过程当中这⾥⾯是不是还有其他因素已经被考虑到了,⽐⽅说在过去盛传加拿⼤同意遣返赖昌星是因为和中国政府有⼀个所谓的协定,就是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或者说是免除赖昌星的死刑,在这种条件下加⼤的政府才同意遣返。如果这是⼀个事实的话,当然没有办法去证明这是⼀个事实了。如果这是⼀个事实的,那么是不是在赖昌星量刑这⽅⾯,判刑这⽅⾯是不是也考虑⼀些政治上的因素?
我们知道司法只有做到公正,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如果司法不公正正义显然不能够被伸张,或者是只能是被伸张。那么赖昌星他作为这个主犯,现在这个量刑应该说是死有余辜,应该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特别是他涉及的⾦额⼗分巨⼤。
在过去,就是在去年7⽉23号赖昌星被遣返回国之前,有⼤量的报道说他所涉及⾛私的这个案值应该是⾼达五百多亿,贿赂款项的资⾦币值应该是达到了三百多亿。但是今天我们看到案情的披露是远远⼩于这两个数字。所以,这⾥⾯是不是还有其他的⼀些在计算上或者是在理清这个⽅案的事实⽅⾯⼜有了⼀些新的更正不得⽽知。
但是,不管怎么样赖昌星这次得到了⼀个应有的判罚,应该说司法还是得到了⼀个伸张的,正义还是得到伸张。
2012-5-1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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