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共分三款。
本条第⼀款是对⾛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规定。刑法第⼀百五⼗⼀条规定了对⾛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出⼝的⽂物、黄⾦、⽩银和其他贵重⾦属或者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进出⼝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进出境物品的刑事处罚。第⼀百五⼗⼆条规定了⾛私淫秽物品罪的刑事处罚。第三百四⼗七条规定了⾛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刑事处罚。“本法第⼀百五⼗⼀条、第⼀百五⼗⼆条、第三百四⼗七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两类:1.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或者出⼝实⾏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汽车、摩托车、个⼈电脑等;2.⼀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如玻璃制品、造纸材料、塑料等进⼝货物和钨矿砂及精矿、淡⽔鱼、虾、海蜇等出⼝物品。本条之所以要把⾛私⼀般货物、物品同⾛私国家禁⽌进出境物品和⾛私淫秽物品以及⾛私分开来规定,是因为⾛私物品的种类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区别。⾛私第⼀百五⼗⼀条、第⼀百五⼗⼆条和第三百四⼗七条所列物品,都是国家禁⽌进出境的物品,⾛私这类物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往往难以⽤物品的价额或者偷逃应缴税额来计算。因此,对于⾛私国家禁⽌进出境物品和淫秽物品的处刑,都没有规定价额或者数额标准,原则上只要⾛私就构成犯罪,但⾛私普通货物、物品,其危害程度是根据偷逃应缴税的⼤⼩来决定的。这⾥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关税和进⼝环节,海关代征代扣的其他税款,偷逃应缴税额越⼤,危害性也就越⼤。考虑到普通货物、物品的进出⼝税率是不
⼀样的,⾛私相同价额不同种类的货物、物品,由于国家规定的税率不同,所以可能偷逃的关税和可能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同。因此,本条将定罪处罚的标准规定为“应缴税额”。
对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本款根据偷逃应缴税的⼤⼩分为三个处刑档次:(⼀)⾛私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即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三)⾛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本条第⼆款是对单位犯⾛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私⼀般货物、物品的,根据本款和最⾼⼈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等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民法院《解释》的规定,“⾛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私⾏为案发时所适⽤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走私汽车本条第三款是对多次⾛私未经处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多次⾛私未经处理”,是指⾛私两次以上未受到⾏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如果其⾛私⾏为受到某⼀机关处理过,不管⾏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就不属于未经处理之列(错误处理的除外)。根据本款规定,对多次⾛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根据最⾼⼈民法院《解释》的规定,⾛私⾮淫秽的影⽚、影碟、录像带、录⾳带、⾳碟、图⽚、书刊、电⼦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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