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查验员队伍管理,推进机动车查验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强化机动车登记源头管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查验员(以下简称查验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查验员的资格管理;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负责查验员的日常管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注重培养查验业务骨干,保持查验员队伍相对稳定,不断提升查验员队伍专业素质。
第三条 查验员是指具备机动车查验相关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查验员证书,由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查验员包括民警查验员、辅警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
人民警察担任的查验员为民警查验员;车辆管理所警务辅助等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辅警查验员;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社会辅助查验员。
第五条 查验员按技术等级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建立四川省机动车查验专家库,负责全省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 颁发中级查验员证书。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申请初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初级查验员证书,以及初级、中级查验员的年度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走私汽车第七条 查验员技术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首次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申请初级查验员技术等级。申请中级、高级查验员技术等级的,还应当达到在岗工作年限要求。
第八条 申请初级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以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能正确使用查验工具和计算机;
(三) 具备计算机常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四) 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
(五) 未列入车管所违规人员黑名单,没有因违规行为被取消查验员资格的记录。
第九条 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初级查验员资格并从事查验相关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查验机动车1000辆以上;
(二)年度审验合格;
(三)熟悉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校车、进口车等重点车辆的查验标准和要求,具备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查验员资格并从事“车辆查验布控”专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二)民警查验员具有中级以上警务技术职称资格;辅警查验员具有本专业相关的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三)年度审验合格;
(四)具备对初级和中级查验员进行指导、培训的能力,具有为初级或者中级查验员授课相关经历,对中级查验员授课20学时或者对初级查验员授课40学时以上;
(五)在“车辆查验布控”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或在省级以上业务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不受第(二)、(四)项限制。
(六)具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填写《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照片(2张)或电子版照片;
(四)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的还应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五)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的还应提供工作经历证明、职称、授课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审核初级查验员资格申请条件;对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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