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1.01.07
【文 号】
【施行日期】1981.01.07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
  (1981年1月7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调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工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市场供应有了改善,整个国民经济活跃起来了,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经济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有些地区市场比较混乱,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很严重,直接危害团结,破坏经济的调整和稳定。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现对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问题,作如下指示:
  (一)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其他有购销活动的单位,都要积极扩大商品流通渠道,按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购销工农业产品。扶植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物价。对于违反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国营的和集体的商业企业,要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不准抬价抢购物资。
  在完成调拨任务后,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以组织物资交换,有关部门要准予运输。
  工矿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规定。在此前提下,可以自销产品。对工矿企业、社队企业、街道企业的产品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辅导和管理。
  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有证商贩,可按规定经营日用小商品。
  (二)城乡农贸市场对活跃城乡经济起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要继续搞活管好,切实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国营农、林、牧、渔场,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销产品。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社队和集市采购农副产品,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
  社员经过生产队同意,在不影响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个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的,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
  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个体商贩,要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三)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坐地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府规定或没收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包括关税)。偷税漏税和抗拒不交的,要严加处理。
走私汽车  农村社队和社员在市场销售自产的应税产品,应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工商税。持有社队自产自销证明的,在一定数量内(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可给予免税照顾。
  对无证个体工商业户,按“临时经营”税率征税。获利超过限额的,按规定加成征税。
  (五)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按政策规定允许携带、邮寄进口的各种物品,只限于自用或馈赠亲友,不准私自出卖,从中牟利;需要出售时,只能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的商业收购单位。核准销售上述物品的商业单位只准到指定的商业收购单位进货,不准搞议购议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和销售,更不准购销走私物品。
  要加强对走私活动特别是海上走私活动的查缉。一切船只,包括渔船在内,逃避海关管理,
非法买卖商品,按走私处理。公安部门和海防、边防部队应协助海关查缉走私活动。在东南海上要组织缉私联防。
  沿海、沿边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广西、云南等,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黑市交易,打击走私活动。
  对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参与走私,或利用职权徇私受贿的,必须从严处理。
  (六)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民航、铁道、交通、邮政、银行等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要采取措施,防止走私、投机倒把分子利用国家的、集体的运输工具和金融流通渠道,贩运走私、投机倒把物品和汇兑赃款。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走私活动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统一步调。同时,要广泛宣传,发动众检举揭发,加强监督。
  对阻挠、抗拒检查,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围攻、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惩办。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本指示后,应立即研究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