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第二十二章
1、郑某受雇于某钢铁厂开货车。在一天出车中,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倒了一个过路的行人,他下车一看,见被害人昏迷不醒,血流如注,便将其抱上汽车,准备将他送往医院。但郑某转念一想,把被害人送到医院自己得承担医药费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就产生了抛弃被害人的念头。于是他调转车头,向荒郊开去,将被害人搁在荒郊的小树林里,后来被害人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系因撞伤未得到及时医治而死。
答: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伤行人致其昏迷不醒。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遗弃在荒郊的小树林里. 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郑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千克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伪装已锁门。村民乙至甲家寻甲未遇,虽见院内晒了许多火药,但还是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料失手掷在火药中,引起火药燃爆,火焰熊熊,乙见状不顾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答: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乙的主观心态上是间接故意,乙掷扔烟头的先前行为导致火药燃爆,并有火灾之危险,乙有义务将火扑灭,但是他却逃走了,放任了火灾的发生。而在客观上,乙的先前行为导致火灾,而没有尽自己应该尽的义务,其不作为导致了十多间房屋被烧毁。因此,乙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放火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在自己的家里晒火药,但为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火灾,在离家的时候将门关闭了,并伪装上锁,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火灾的发生是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是某煤矿矿长。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状况堪忧。主管部门及矿上其他职工多次提醒王某应该对设备进行检修,添置新的设备,但他置之不理。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所以采矿效率不高。为了完成当年的生产任务,王某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但因设备陈旧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答:在本案中,王某既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在他人多次提醒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情况下,置之不理,而且又为完成生产任务,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造成重大伤亡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是行为人的不作为,二是作为。这两个行为前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后者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似乎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考虑到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不合适之处,故应从一重处罚。应成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而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是适当的。
第二十三章
1、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掺水使用时可以节油20%以上为由骗取购货方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先后向多家单位销售重油膨化剂100余吨,违法所得近400万元。经查,甲所在公司所售产品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热值低,发热量随着掺水量的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无节油效果。
此外,司法机关还查明:甲开办的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13退税款120万元。
问:(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罪?
答: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所有的伪劣产品,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达到其许诺的使用性能,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其允诺的基本使用性能,应成立犯罪。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有欺骗得成分存在,但是由于有基本的交易事实,其所销售的产品有一定的热值,有一定的发热量,所以从本质上看与罪中虚构交走私汽车
易事实,骗取财物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所以不成立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A市节能汽车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区别处理: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款120万元,在这120万元中,50万属于偷税罪的犯罪数额,其余70万元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甲犯罪?
答:本案属于自然人甲,而不是单位犯罪。根据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为主要活动,所以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甲个人犯罪。
2、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罪。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罪。
3、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的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 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地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犯罪。
(2)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且多次直接到机场接送真诚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4) 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
答: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其人轻处罚请求不成立。
(5) 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答: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6) 浪潮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答: 该公司属单位犯罪,应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二十四章
1、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六千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到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①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②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③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④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
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⑤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⑥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3、甲对乙的财富垂涎已久,某日强行将被害人乙的儿子丙(8岁),并将其藏在一山洞里。然后,甲托不知情的丁给乙带信,向乙100万元,否则就杀死其儿子,并威胁乙不得报警,否则将立即撕票。乙回答:“我手上一时没有这么多钱。”甲丛恿乙去盗窃其家附近银行的存款,以支付赎金。乙救儿子心切,某夜果然进入银行,盗窃100万元现金放到甲指定的地方,甲随后立即将乙的儿子放回。但是,丙由于在被甲扣押期间受到虐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回家后第二天即因身体极端虚弱而死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