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手车价格监管规定
对于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能备案。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租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营业场地面积不得低于走私汽车100平方米,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同时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对于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新车销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汽车销售”和“二手车经销”内容,认缴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新车销售资格已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同时新车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应具备有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汽车发动机性能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两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为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要求各地商务局要会同当地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2015—2020年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抄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通过此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二手车流通企业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非法销售报废车辆、场外交易、违规开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车辆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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