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彩打印机打印后剪下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签署时间 2016年1月29日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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