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新分析——兼评国内外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新进展
[摘要] 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与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对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结果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在上述基础上,运用系统等方法诊断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紧症结,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本质,分析方法,计策
一、引 言
股份公司诞生至今已有400多年的了。股份公司“天生”的缺陷——“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斯密早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已涉及到,贝利与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则作了较为系统地分析。由于股份公司诞生后很长一个时期内,股份公司规模一直比较小,股东还能够对管理者进行较为有效的监控,因此“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并不严重。进入20世纪后,尽管西方要紧国家许多工业公司规模有了迅速扩大,但由于当时这些国家实行工业保护政策与贸易壁垒,因而垄断力量迅速,缺乏有效竞争,因此大公司的“
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也未明显暴露出来。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开始重建,这个时期各国面临的要紧问题是商品普遍短缺,各个公司很容易赚到利润,因此“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也被掩盖起来。而进入20世纪60年代末后,西方要紧国家产品普遍供大于求,全球竞争日益加剧,因而长期以来掩盖着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日趋严重。1970年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在全美排名第6)PennCentral的破产标志着“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的“暴发”(Cadbury,2002)。从此,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开始提到西方要紧国家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引起了西方学者们的普遍关注。概括地讲,20多年来,西方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要紧集中在源于“古典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冲突问题上,要紧研究涉及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接管、管理者报酬等方面(德姆塞茨,1997)。近二三年来,西方许多学者又把研究的兴趣集中在分析上市公司中的“内部人操纵”及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等方面(GuRler,2001)。
尽管中国上市公司进展的历史才10年多一点,但却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由于中国把建立现代制度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把上市公司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因此上市公司一出现,就引起了大量学者的关注。中国国内早期的研究成果要紧集中在介绍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及西方各国进展现代公司治理的经验教训及模式比较等方面。近年来,随着
上市公司大量问题的频频“曝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许多学者又把要紧精力集中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诊断”与“完善”问题上。
本文要紧关注的是如何“诊断”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紧“症结”与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关于上述问题,中国学者可谓众说纷纭,分歧甚大。我们认为,产生分歧的原因有很多,但要紧与下述两点有关:一是由对公司治理结构本质的懂得的分歧造成的;二是由对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方法的认识分歧造成的。假如对现代公司治理本质及分析方法缺乏统一的认识,产生分歧自然是难免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在具体探讨如何“诊断”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这个问题之前,很有必要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二、复合所有权、股东至上、政府角
近年来,当许多国家政府、学者及有关人员纷纷关注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美国著名学家德姆塞茨(1999)却提出贝利与米恩斯所说的现代公司“两权分离”问题并不严重,换言之,研究公司代理问题并不重要。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在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进行讨论之前,很有必要对德姆塞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扼要分析。德姆塞茨在其《企业
经济学》一书中指出,贝利与米恩斯的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是武断的规范陈述与理论猜测,基本没有经验事实”“认为大公司的所有权极为分散的说法歪曲了真实情况”,“大部分现代公司并不深受所有权与操纵权分离问题之苦”。其要紧根据是“就《幸阜杂志排出的美国500家大公司而言,5个最大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比例为1/4左右,在日本与一些重要的欧洲国家,这一比例更高”“资料正确地说明了这一点——大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比小企业更为分散,但是所有权的集中足以使大股东的利益管理者”。
我们认为,德姆塞茨的上述结论大概有点草率。应该承认,从当今现代公司“两权分离”表现的多种形式看,贝利与米恩斯1932年的表述是有一定的缺陷——简单化,即只表述了“两权分离”的一种形式——所有权与操纵权完全分离,而忽略了可能发生的其他形式。然而,只要我们稍作修改,其命题就会更加化。我们认为,正确的命题应该是:现代公司复合所有权与操纵权相分离。我们这里所讲的现代公司复合所有权的要紧特点是双重所有:即私人所有与共同所有“私人所有”决定了股东能够自主地做出是否转让其股票与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利;“共同所有”意味着每位股东都有权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其权利的大小与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有关)。由于每个公司复合所有权的构成主体组合情况不一样,因而复合所有权与操纵权的分离可能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如:所有权与操纵权完全分离——与贝利与米恩斯的命题相同;
部分所有权分离——如部分控股股东与管理者相结合,致使少数股东失去操纵权,等等。许多学者认为后一种分离形式更为普遍。LaPortaetal.(1999)指出,目前大公司(美国除外)存在的要紧问题不是“古典的”贝利与米恩斯问题(即分散的股东不能操纵管理者),而是潜在的大股东侵占少数股东利益问题。OECD(2001)在其举办的“亚洲公司治理结构研讨会会议”中也指出:亚洲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很大一部分问题产生于要紧股东没有充分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与意见。中国上市公司存在的要紧问题其中就有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的“内部人操纵”与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问题(冯根福,2001)。由此可见,当年贝利与米恩斯提出“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因此其原有的表述也应作相应的修正。然而,不管是“两权”完全分离还是部分分离,贝利与米恩斯所讲的“两权分离”问题及其引发的代理问题始终存在着,而且有的时候在有些国家还很严重。Cadbury(2002)最近强调,关于公司治理而言,代理问题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及西方国家近年来许多大公司丑闻接连不断地“曝光”就是活生生的见证。因此说,德姆塞茨的上述结论过于简单化。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最早是针对贝利与米恩斯所说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系列制度与方法,其要紧目的就是保证管理者按照股东的利益办事。后来,有的学者批判说这种定义过于“狭隘”(Blair,1995)。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定义有很多(郑宏亮,2000)。
从公司治理的目的与主体看,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东至上”,公司治理主体是股东,这类定义许多人称其为传统观点;另一类是“利益有关者至上”,公司治理主体多元化:包含公司的股东、员工、信贷者、供应商及当地等。这类观点的要紧代表是Blair(1995)、OECD(2001)、Tenev(2002)等。目前,在西方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前一种定义,但后一种定义近年来也开始流行起来。中国也有许多学者开始使用这一种定义分析问题(杨瑞龙,1999)。我们认为,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看,上述两类定义都存在有明显的缺陷:一是它们都没有突出国家政府也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二是后一类定义的外延过于泛化,忽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
先讨论为什么说国家政府与股东一样,也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主体这个问题。从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进展实践能够看出,任何一个国家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都是一个系统。该系统至少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基础运行系统、基本操纵机制运行系统、公司内部运行系统。基础运行系统要紧包含投资主体的有效性、竞争环境的有效性、保障体系的有效性及行政监管的有效性等;基本操纵机制运行系统要紧包含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操纵工具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其要紧由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因素所决定。如美、英两国的基本操纵机制运行系统的特征是“内弱外强”,即以外部治理工具为主,内部治理工具为辅,而日
、德两国则是“内强外弱”,即以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公司内部运行系统要紧是指各个公司带有自己特的运行系统。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内部运行系统都是在前两个系统框架内运行的。而前两者要紧是由国家来提供与实施的。美、英、日、德等国公司治理结构之因此不一致,要紧是其基本操纵机制运行系统不一致造成的。如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而日本、德国法律则同意银行直接持有股票,这样就决定了它们的股权结构有着根本的不一致,而股权结构的不一致则对基本操纵工具作用过程有着很大的影响。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进展比较充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运行系统比较健全,因此它们现在公司治理的要紧任务是补充与完善基本操纵机制运行系统。即使如此,许多发达国家始终都对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监管(Boehmer,2001)。关于进展中国家或者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而言,政府不但承担着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基础运行系统与选择基本操纵机制运行系统的重任,而且还承担着保障与完善整个系统有效运行的重任,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地位则显得格外突出与重要。能够讲,任何一个国家,假如没有政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都难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也许正是由于如此,OECD才把建立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任务盯在了各国政府身上,才把建立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任务留给了各个国家的行政立法者、监管者与公司身上(Shelton,2001)。上述可见,现代公司
治理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宏观治理主体,即国家;另一个是微观治理主体,即公司。Cadbury(2002)指出:近期世界各国普遍把公司治理提到了经济与的议事日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迅速进展与吸引国外的投资,然而,各个国家若要吸引国外投资者来本国投资,首先要使国外投资者相信本国有一个可靠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运转,这不仅表达在国家公司治理水平上,而且表达在具体的公司治理水平上。我们认为,国家与公司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应有明确的分工,国家通常情况下不可能也不应参与公司内部的日常治理过程。
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有关者至上”,国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Moon等,2001)。我们的观点是支持“股东至上”。要紧理由有下列几点:一是公司治理结构目标多元化往往会造成公司无目标,管理者就会失去追求目标(Vives,2001)。假如公司要考虑各个有关利益者(如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信贷者、当地社会等)的利益,那么这些利益有关者当中谁的利益重要呢?他们各自的利益大小如何界定?这些都是理论上难以界定的情况。二是会增加公司决策的难度,会给公司决策造成缺失(Tirole,1999)。三是会增大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假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多元的,公司管理者往往可能会籍以支持一些有关利益者的利益而损害另一些利益有关者的利益;四是会增大管理者与公司内部某些利益有关者形成“内部人操纵”的可能性(Vives,2001);五是混淆了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的界
限,把二者混为一体。如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如何处理好与消费者、供应商、信贷者及当地社会的关系,这属于管理者的责任范围,是管研究的要紧内容。假如把这些内容也拉扯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来,那么企业管理还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吗?六是从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践暴露出来的要紧矛盾来看,要紧是复合所有权与操纵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这也一直是西方学者长期以来的要紧研究对象。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紧目的就是解决上述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各类矛盾。 毕业论文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定义的具体表述能够多样化(根据不一致的需要),但下列两点不可缺少:一是“股东至上”,即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紧任务是努力保障管理者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行动;二是公司治理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股东,另一个是国家。前者是公司治理的微观主体,后者是公司治理的宏观主体,二者缺一不可。
三、多样化、系统化、特殊化
我们认为,中国国内之因此在进展与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上产生分歧(包含最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与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化、系统化与特殊化的认识与分析方法有关。甚至包含西方学者有关现代公司治理是否
新现代重要、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是否有关等分歧,也与上述认识与分析方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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