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法定代表人:胡博译,总经理。
被申请人:聂红莲,*,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费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泉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P54Q849。
法定代表人:崔运余,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市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红莲、费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
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持有的银行账号、账户、支付宝账户共计9.2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市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聂红莲、费县顺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的存款9.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临沂汽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善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贵香
书 记 员 李全真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