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汽车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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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
负责人:杨林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龙,*,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胜双,*,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北外环交汇处向北500米路东(义堂镇西吴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叙森,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
负责人:郝宗张,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树龙、东胜双、临沂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云燕
审判员  宫 平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