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杜明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4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杜明晓;陈计永;刘志德;临沂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杜明晓陈计永刘志德临沂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明晓陈计永刘志德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临沂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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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李洁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李洁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政李洁 
【代理律所】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杜明晓;陈计永;刘志德;临沂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涉案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停运等损失不予赔偿,对此人寿财险临沂公司依法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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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4:48:3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杜明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1民终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临沂软件园(金科财税大厦)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28713M。
     主要负责人:王存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明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计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社区0003号1号楼101(荣庆物流园2044、2046、20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L7WTQ43。
     法定代表人:姜兆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6号金科财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17005626。
     主要负责人:钱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临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明晓、陈计永、刘志德、临沂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寿财险临沂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人寿财险临沂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争议金额1281.6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杜明晓、陈计永、刘志德、聚公司、华安财险临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项第8条规定,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三者险所应理赔的直接损失,不在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内,因此停运损失不赔条款不属于保险范围内因合同约定而不赔的免责条款,故不适用提示说明义务。杜明晓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人寿财险临沂公司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