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3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4月14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鉴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和公共汽车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以及公共汽
车客运行业发展和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2012年8月27日至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2012年10月24日至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修改决定。
二、对修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宁波汽车网(一)关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调整。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共汽车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修改决定第一条对条例第三条作了相应修改,将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是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同时,还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职责。同时,修改决定对条例有关条款其中涉及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也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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