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作者:苏利冕
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1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1026日修订通过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订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199821日施行以来,经过了20036月和宁波汽车网20045月两次修改。该条例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实际情况变化较快以及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条例迫切需要修订。一是一些重大问题急需明确。条例对营运权15年到期处置没有明确规定,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准入条件、
退出营运机制规定不够具体,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完善和规范。二是需要与新出台的法规进行衔接。条例规定的营运权取得方式是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与新出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出租汽车营运权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的规定不一致。同时条例对出租汽车营运权的质押、继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修改。三是不能满足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市采取了新增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服务质量考评等创新管理方式,对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是积极有效的,而条例中没有相应规定,同时也需要对驾驶员社会保险、劳动环境等权益保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总则。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和出租汽车客运的定义作了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等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三条对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部门作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为了更好地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整体发展,条例第五条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