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之一
申请人:宁波博登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22日,宁波博登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1年10月22日,管理人已实际支出破产费用990元。经查,博登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博登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博登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博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宁波博登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宁波博登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尤先夫
审判员    陈瑛
审判员    励芝燕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宁波汽车网王旭
代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