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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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文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晗,浙江王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必行(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甄。
被告:天津四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169号3门办公楼4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京秋。
原告宁波九卡好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必行(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四轮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宁波汽车网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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