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甬运政罚〔2021〕121029)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甬运政罚〔2021〕121029 
处罚日期】2021.07.19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海曙区 
【处罚对象】杨宏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宁波汽车网【更新时间】2021.09.18 17:56:36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1日17时3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栎社机场出租车上客处对浙BT3401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杨宏海,车辆业户是宁波启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1年5月21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宏海和乘客张静一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5月24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虞鹏峰、蔡承裕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杨宏海的询问笔录、对张静一的询问笔录、杨宏海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杨宏海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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