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03
【字 号】大发改高技字[2008]316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高技字【2008】3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
资金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大连市从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出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及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当遵循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大连汽车展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的工程中心申报工作,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
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经申报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省、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七条 根据大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大连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联合组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组建单位为3家时,各股东的投资额不能小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0%,且新增投资大于100万元;4家及以上时,企业法人的股东投资额不得小于100万元(自然人股东不限),最大股东投资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80%。工程研究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需1500万元以上,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批复申请报告前1年内各股东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可视为新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