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大连开发区蒸汽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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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14
【字 号】大发改价格字[2008]334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大连开发区蒸汽价格的批复
(大发改价格字[2008]334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开发区蒸汽价格调整的紧急请示》收悉。根据大连市成本调查监审局对你区富有企业集团和热力公司蒸汽生产、销售成本的监审结论,考虑到近年来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致使蒸汽生产成本不断增加,蒸汽现行销售价格已明显低于成本,企业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给企业蒸汽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经研究,同意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开发区蒸汽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185元/吨,同时将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蒸汽出厂价格由125元/吨调整为146元/吨。
  蒸汽销售价格调整后,望你局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严格监督相关企业按调价标准和时限收取蒸汽销售费用。同时注重对蒸汽用户的政策宣传,引导蒸汽生产、销售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减少跑冒滴漏,推进节能减排,努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