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公布日期】2009.09.28
【字 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
【施行日期】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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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