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都海关
∙【公布日期】2022.11.14
∙【字 号】川商资流〔2022〕17号
∙【施行日期】202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汽车购置税取消四川省商务厅等20部门关于印发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川商资流〔202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破除汽车流通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汽车消费潜力释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
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不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对新能源汽车产
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加强针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贯彻执行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持续深入开展汽车(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并办好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四川站)活动,挖掘县乡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能源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积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项目落地实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编制“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出台全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建设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强化全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实施绿出行“续航工程”。2023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充电站覆盖率达到60%,2024年底前达到80%。鼓励新建停车场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引导既有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调动物业服务企
业在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过程中的积极性,鼓励其依据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繁荣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针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
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调整全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有关内容,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汽车流通领域企业信息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备案企业合规、按时、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实现备案企业信息在部门间有效共享。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相应做好系统升级、宣传辅导和业务监督等工作。[公安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各地应从符合城市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便利二手车交易角度出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搞价格串通或价格垄断,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不得擅自增设二手车转移登记业务办理条件和门槛。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信息化、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健全和完善二手车交易全流程服务体系。[公安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二手车流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在全省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
营。鼓励各地有关部门、二手车行业组织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开展各类二手车促销活动。引导各地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加快汽车置换,促进新车消费。[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鼓励新车销售企业发展二手车销售业务,推动二手车经营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引导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拓展新能源汽车业务,促进新能源二手车交易。推动二手车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搭建市场化的汽车全生命周期大数据服务平台,收集加工汽车生产、销售、交易、进出口、维修保养和报废等环节重要数据信息,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二手车交易等活动提供数据信息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汽车流通。(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二手车出口试点
做好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择优增补工作,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收购二手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行驶证并交验二手车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进一步简化二手车出口流程,在车辆转让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保障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发票开具,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退税提高办理进度。支持二手车海外仓建设。促进新能源二手车出口,优化新能源二手车出口运输通道,积极争取成都国际铁路港开展带电产品铁路运输先行先试,力争尽快开展国际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试点。做好新一轮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公安厅、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汽车循环消费
(九)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摸清纳入淘汰的汽车底数,落实“削存量、控增量”年度指标和措施;采取经济激励、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强化路检路查、定期排放检验和引导报废汽车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等方式,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检测,引导老旧营运车辆有序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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